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公布日期】2008.11.06
【字 号】冀卫医[2008]91号
【施行日期】2008.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卫医〔2008〕91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士条例》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2008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一)2008年护士执业注册对象为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地方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符合《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注册条件者。2007年前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注册可免交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毕业时间超过3年的,需提交在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我厅指定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2008年护士执业注册使用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和新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符合注册
条件的人员填写,按《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提交注册材料,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三)我省《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正式启用前和《护士执业证书》换发期间,护士执业地点变更等事项按原规定办理。
  二、关于《护士执业证书》的换发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见附件1),《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并符合卫生部规定健康标准的人员,经审核合格,换领新版《护士执业证书》。审核、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按首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办理,使用新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我省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在各市《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安装使用后正式启动,由各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集体办理,具体工作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