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院医〔2016314
印发《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试 行)》
各部,各教研(科)室,学员管理中心:
    现将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
学籍管理规定(试 行)》予以印发,望结合单位实际,认真抓
好落实。
                  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六年十二月一日
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规范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及第三军医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地方学员。军人住培学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住培学籍管理工作应本着依法治教、从严治学的原则,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统一标准、突出实践、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切实提高住培学员的执业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招收的住培学员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医院报到,办理入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住培办公室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请假时间从报到截止日次日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周.除不可抗因素外,未请假或逾期者,均视为放弃入培资格。
第五条  新学员分为社会人和单位人两个类别.报到时,社会人的人事档案须调转至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单位人的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保管并提供证明。
第六条  住培学员报到后1周内,由医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复核.体检合格者,再次复审相关材料.
第七条  新学员复审合格者,由住培办公室办理入培手续,填写《住培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审不合格者,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审议后,取消其住培资格,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入培时间从录取当年9月1日起计算,每年9月15日前,学员管理中心按学年将学员情况报住培办公室审核注册,并登记学员学籍变更、异动记录.
第三章  培训时间与考勤
    第九条  住培学员应严格遵照我院住培相关规定,根据国家住培内容与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入科教育、临床实践、学术活动、教学科研活动等训练及各类考核。
第十条  培训时间
(一)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学术学位住培学员:培训周期3年,最低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
(二)硕士学历(专业学位)住培学员培训周期2年,最低培训时间不少于22个月
(三)博士学历(专业学位)住培学员培训周期1年,最低培训时间不少于11个月
未能完成相应最低培训时间的住培学员,不得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一条  培训时间减免。未实施研究生与住培并轨省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住培学员,可申请减免培训轮转时间,按照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其他符合国家、军队、重庆市规定可以减免培训时间者,均按相关规定办理减免培训时间手
续。
第十 请假审批.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学习、训练、考核及其他集体活动学员,填写《住培学员请假申请表》,按照程序请假批准后报住培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3天(含)以内,由轮转所在科室负责人或教学副主任签署意见,学员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并报住培办公室备案;请假超过3天、不满2周(含)者,报住培办公室批准;请假超过2周、不满1个月(含)者,报医教部领导批准;请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报医院领导批准。
第十 每学年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必须用当年可选/机动科室轮转时间补足所缺工作日后方能参加年度考核请假累计超过3个月须补足所缺工作日顺延1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条  日常考勤
(一)轮转科室负责住培学员日常考勤,考勤情况记录在《住培考勤月报表》,并于每月底报住培办公室,科室留档备份。
(二)学员管理中心每周抽查学员在位情况不少于1次,住培办公室每月抽查学员在位情况不
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