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1998]046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3.27 
【实施日期】199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市政办发[1998]046号文 1998327日)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进程,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决定精神,根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和《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市级预算内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和标准价集资建房,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要按照本《细则》规定,采用成本价付款方式出售全部产权;已用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集资当年的成本价出售。
  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可以从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向产权单位申请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由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过渡,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   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在市级国家机关,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干部、工人和离退休人员;
  ()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标准;
  ()以自住为目的。
第三条   新建及腾空旧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照竣工和腾空当年的成本价确认。
  已售部分产权的旧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集资建设的住房的成本价,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出售或集资当年的成本价确认。
  此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成本价每平方米700(环城路以内砖混一等)执行。市级机关预分房就位安置,也按此价格一次买断,并享受年工龄折扣(每平方米222)、成新折扣(每年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现房折扣(每平方米278)、一次付款折扣(14)。各种折扣后的全产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238元。不得出现倒钱。
  关于工龄折扣的计算办法:工龄折扣的计算年限,按购房职工1993年底前夫妇双方工龄和计算。
  离异、丧偶或夫妇双方只有一方工作的,计算工龄折扣时,按职工工龄15倍计算工龄折扣额。
  已故职工的配偶购房时,可将职工在世时的工龄与配偶本人的工龄合并计算;配偶无工作的,可按职工在世时工龄的15倍计算。
  现已离退休职工购房,工龄折扣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工龄计算时间,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该职工1993年底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止。
  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房改中其在校学习期间,可参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分房年限。
  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售价,按地段、楼层、朝向和使用功能等因素适当调节,调节率按照《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年后,凡以成本价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剩余产权,一律按过渡当年成本价确认。
  西安事业单位招聘各类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房改办、市级机关房改办认可资格的房
屋评估机构评估,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政府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改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市国资(1994)1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具体计算公式为:
  ()新竣工和腾空旧公有住房出售计算公式:
  每套()实际售价=((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1-一次付款折扣率)×本套()建筑面积。
  ()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住房过渡到成本价时,补交差价款的计算公式:
  ((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1-一次付款折扣率)×本套()建筑面积×(1-已购或已集资个人产权比例)
第五条   购房人资金不足时,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贷款办法按199719日市政
(199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执行。
  在一年的过渡期内,购房人资金不足时,在职人员可申请预借公积金(月工资总额的20),申请预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借款人在十年内离退休,其借款数额要分段计算:在职期间按工资总额的20%计算,离退期间按每月60元计算。
  还款采取逐年抵扣借款人公积金的方式,扣完为止。本人与有关部门签订还款协议书。还款由市财政、银行运作,购房手续办完后,产权证发给本人。在还款期间如遇本人亡故等某种原因个人不能还款时,由法定继承人用现金还清。如遇调出,必须结清借款,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考虑到离退休人员购买住房需要支出的实际情况,由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可申请预借十年的住房补贴(每月60)错支顶帐。顶帐办法可采用财政拨补或直接抵扣,由财政出钱转为公积金。
  预借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全部转到市政府行管局。
  关于公积金的预借和还款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政府行管局等单位另行制定。
第六条   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按以下程序报批:
  ()购房职工填写统一印制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夫妇双方住房履历表及清房具结表。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认真审查,签署意见,并经申请购房职工单位及配偶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