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3.12
【文 号】中证协发〔2020〕32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0〕32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及机制,加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基金、期货相关业务时,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自律组织的廉洁从业规定。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注册或者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控机制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司重要制度中以专门章节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建立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将其纳入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之中,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并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廉洁从业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证券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
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完善的公司营销制度,明确可列入营销费用的具体事项、内容、标准、额度等,并对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定期予以评估,对营销费用支出严格审查,对违反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的行为予以严厉问责,避免引发与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有偿支付的管理。委托、聘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产品代销、专业咨询等服务,应当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事先签署服务协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费用标准等;相关规定对第三方的资质条件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完善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明确利益冲突的审查机制、处理原则和方法,防范因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出现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制定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规范,并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应当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提高工作人员廉洁意识,并在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章 廉洁从业要求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过程中,不得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向协会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协会自律管理工作,包括会籍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制定自律规则、组织资格考试、开展自律检查、受理业务资格注册、相关业务备案及自律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或者会员授予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