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8年修订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8.09.21
【文 号】
【施行日期】2018.09.2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托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托管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托管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托管业务自律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托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托管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托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托管行业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制定行业执业标准、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
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推动实施和执行;
  (二)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与其他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与协调;
  (三)协调解决成员单位托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成员单位的业务合作;
  (四)定期统计分析行业托管业务数据及业务发展情况,建立托管业务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成员单位信息共享;
  (五)组织托管业务培训、专题论坛、课题研讨等活动,促进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协会会员中有独立托管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并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托管委员会。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员单位经向托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托管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托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获得发布的托管行业数据及分析报告;
  (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托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托管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托管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托管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托管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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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期及时、准确地向托管委员会报送本单位托管业务数据;
  (五)及时、准确地维护托管业务平台的相关信息;
  (六)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托管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托管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托管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托管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托管委员会主任单位;
  (三)选举托管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四)审查和批准托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托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托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托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核、批准新成员入会;
  (五)选聘托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审定和修改托管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
  (七)协调处理成员和社会公众投诉;
  (八)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托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托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托管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并商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托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