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2.06.20
【文 号】
【施行日期】2022.06.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托管委员会”)。为了明确托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托管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中国银行业协会考试
  第三条 托管委员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托管业务自律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托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托管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托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托管业务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等,推动实施和执行;
  (二)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反映托管业务意见和建议,与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三)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托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成员单位的业务合作;
  (四)定期统计分析托管业务数据及业务发展情况,建立成员单位间的机构信息与业务数据统计平台,实现成员单位信息共享;
  (五)组织托管业务培训、专题论坛、课题研讨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托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依法依规从事托管业务,有独立托管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并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三)拥护托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有加入托管委员会的意愿。
  第七条 申请加入托管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
  (二)经托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托管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托管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托管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共享成员单位间的机构信息与业务数据统计平台信息;
  (五)对托管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九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托管委员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托管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托管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托管委员会各项活动,完成托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托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定期及时、准确地报送本单位机构信息与业务数据;
  (六)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成员选派成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在托管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 托管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托管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托管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行业自律规范等;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三)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托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
组成,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常务委员会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托管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1/2)。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
  (二)决定托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四)审议托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托管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负责全体成员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条 托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由托管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托管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托管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
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托管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聘任,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托管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托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托管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托管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