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与跳级
  第⼆⼗四条中⼩学每⼀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在普通中⼩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或其他学习内容。
⼀、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本省各级⼈民政府和社会⼒量举办的普通中⼩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作。
  ⼆、⼊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童、少年就近免试⼊学。地⽅各级⼈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学。凡年满六周岁的⼉童,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送其⼊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体状况需要延缓⼊学或者休学的,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批准。
  新⽣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中新⽣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即取得学籍。
  ⾼中实⾏学籍、学业⽔平考试考籍⼀体化管理。学⽣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平考试资格。⾼中新⽣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等情况之⼀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学每班不超过45⼈,初中不超过50⼈。⾼中以50⼈为宜,最多不超过56⼈。
  第⼋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重点班。新⽣原则上使⽤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拒收本学区、招⽣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童、少年⼊学。
  三、转学与借读
  第九条学⽣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或其法定监护⼈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般不准转学。⾼中学⽣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在本学区内⼀般不准转学。
  第⼗条⾼中学⽣转学。⾼中学⽣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转⼊学校同意后后,持户⼝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中学⽣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续。
  由外省市转⼊我省,须持户⼝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中学⽣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平考试(会考)成绩、学⽣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本省学业⽔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学校办理接收⼿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平考试成绩、《普通⾼中学⽣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续。学⽣⼀经转出,因未能在转⼊省注册学籍⼜要求在本省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
  第⼗⼀条义务教育段学⽣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本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和学⽣档案,由转⼊地学籍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学。《同意转⼊证明信》由转出地存⼊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段学校对迁⼊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或其监护⼈在当地⼯作⼀年以上的转学学⽣必须接受。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教育⾏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学。
  第⼗⼆条军队转业⼲部⼦⼥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
地教育⾏政管理部门妥善安排。
  第⼗三条学校⼀般不接收借读学⽣。但学⽣⽗母双⽅出国⼯作⼀年以上或⽗母双⽅⽀援边疆建设者等,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从事野外⼯作或流动性较⼤⼯作的,其⼦⼥如需在其临时⼯作单位或场所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凡要求借读的学⽣,应持⽗母双⽅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学校所在地亲属户⼝簿,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续。
  第⼗五条学⽣到外地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标和基础性发展⽬标评价结果和成长档案),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六条学⽣因病需长期,可由本⼈或其家长(或法定监护⼈)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例和三个⽉以上相关医疗费⽤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毕业年级⼀般不办理休学。
  第⼗七条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正常学习疾病的学⽣,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条休学期限⼀般为⼀年。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续。
  第⼗九条学⽣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复学。
第⼆⼗条⾼中学⽣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或电话形式问询。超过应复学时间⼀个⽉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动退学处理。⾼中学⽣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条⾼中学⽣擅⾃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擅⾃离校⼀个⽉以上,学校可作⾃动退学处理,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义务教育段学⽣,除丧失学习能⼒者外,不准退学。擅⾃退学或因学校⼯作失误导致学⽣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五、升级与跳级
  第⼆⼗四条中⼩学每⼀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在普通中⼩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或其他学习内容。
  六、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实⾏学⽣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式。各市教育⾏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学⽣学业考试⼯作实施意见和初中学⽣基础性发展⽬标评价指导意见,指导县(市、区)和学校制定具体实施⽅案,为每个学⽣建⽴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全⾯反映学⽣的成长历程。基础性发展⽬标评价实⾏等级制,其认定结果作为⾼中招⽣录取的重要依据。学业成绩评价实⾏⽇常评价与学业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等级制(⼀般为A、B、C、D四个等级),也可以实⾏百分制。初中学业考试由市级教育⾏政部门统⼀组织。
  第⼆⼗六条⾼中学⽣实⾏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以学⽣发展报告的形式呈现。学⽣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毕业的依据和⾼校招⽣录取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学⽣的评语和鉴定主要就学科学习⽬标和基础性发展⽬标两⽅⾯进⾏评价,结合《中⼩学⽣守则》、《⼩学⽣⽇常⾏为规范》、《中学⽣⽇常⾏为规范》,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的实际表现作出,⼒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条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中学⽣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中毕业证书。
  第⼆⼗九条义务教育证书和⾼中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制定。
  第三⼗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毕业时间填写。
  第三⼗⼀条⾼中学⽣修业⼀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动退学学⽣,不发给肄业证书。
  ⼋、奖励与处分
  第三⼗⼆条对德、智、体全⾯发展或某⼀⽅⾯有突出表现的学⽣,各级教育⾏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学⽣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记⼊学⽣档案。
  第三⼗三条学⽣违反学⽣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开除学⽣学籍和勒令学⽣退学。⾼中学⽣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学⽣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处分学⽣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作制度。
  第三⼗四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五条给予⾼中学⽣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学⽣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档案。
  第三⼗六条学⽣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家长。
  九、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七条学校须建⽴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要求为学⽣建⽴学籍信息电⼦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学籍信息电⼦档案管理采⽤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条新⽣注册信息及学⽣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信息须于开学⼀个⽉内,集中上
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九条学校为学⽣建⽴学籍档案应该采集以下相关信息(不同学段的学⽣可根据实际情况只采集必需的信息):
  学⽣基本信息:包括学⽣姓名、性别、民族、⾝份证号、班级、学⽣类别、出⽣⽇期、出⽣地、籍贯、现住址、户⼝所在地、、通信地址、、数码照⽚等。
  学⽣监护⼈(或家庭成员)信息:包括监护⼈姓名(⽆特殊情况和要求⼀般填写⽗母姓名)、关系、单位名称、联系地址、、等。
  学⽣⼊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第⼀次⼊学为空)、⼊学⽇期、⼊学⽅式(普通⼊学、民族班、体育特招、外校转⼊、恢复⼊学资格、其他)、来源地区(学⽣来源所属⾏政区划县区)、学⽣来源(正常⼊学、借读、其他)、就读⽅式(⾛读、住校、借宿、其他)、⼊学考号、⼊学成绩等。
  学⽣其他信息:包括国家或地区、外语语种、政治⾯貌、⾎型、健康状况、港澳台侨状况、独⽣⼦⼥状况、流动⼈⼝状况、接收资助状况等。
  第四⼗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区划代码》、教育部《中⼩学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相关代码采⽤以下编码规则。
  主管单位代码:由2位省(区、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共6位数字组成。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1位学校类别代码+3位学校序号,共10位数字组成(学校类别代码为:⼩学1、初中2、⼩学初中并存3、⼩学初中⾼中并存4、完全中学5、普通⾼中6、职业⾼中7、职普⾼中并存8)。
  学籍号:由4位⼊学年份+10位学校代码+1位学段类别代码+4位学⽣序号,共19位数字组成。(学段类别代码为:⼩学1、初中2、⾼中3、职⾼4)
  第四⼗⼀条主管单位代码、学校类别代码、学段类别代码依据国家标准由省教育厅统⼀编定,不得更改;学校代码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定,⼀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改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则
  第四⼗⼆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建⽴双重学籍等,教育主管部门将对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三条本规定⾃颁布之⽇起执⾏,《⼭东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
  第四⼗四条各市、县(市、区)教育⾏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五条本规定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