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人才服务中心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8.22
【字 号】津滨政发〔2022〕15号
【施行日期】2022.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城市建设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关于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天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市委关于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重大决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滨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发〔2022〕11号),发挥滨海新区战略引领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增强滨海新区人口导入能力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滨城”落户。符合条件的本市范围内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在校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亲属通过投靠方式落户。(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教体局)
  (二)鼓励新区产业工人在“滨城”落户。在新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在该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1年的居民(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保记录),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三)鼓励京津冀协同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落户。经区政府或各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认定并签订框架协议的北京等外省市整体迁移企事业单位,支持其随企业迁来的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在新区落户,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通过投靠方式在新区落户。(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各开发区)
  (四)鼓励在“滨城”生活的准市民落户。持新区有效居住证满3年(近1年在津正常连续缴纳社保费且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保记录)、且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支持其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在新区创业,且该企业聘用5名以上就业人员(企业为其连续缴纳1年社保且同期无异地社保),企业原始法人代表(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正常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且外省市且同期1年无社保记录,支持其落户稳定住所。(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鼓励为“滨城”贡献者落户。对符合条件的新区区级及以上荣誉获得者,可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
  二、完善基本服务保障
  (六)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凭有效居住证申请滨海新区购房资格,享受本市市民同等购房待遇。所购房屋转让时,需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满一年后方可交易。(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
  (七)积极支持新区购房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所购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的,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公安部门在居住地社区办理集体落户,区教体局统筹安置入学。(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公安局、区教体局)
  (八)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为来新区创业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住房保障。(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人社局)
  (九)争取符合条件的蓝白领公寓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奖补范围。(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人社局)
  (十)积极争取购房金融支持,鼓励新区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对合理购
房贷款给予贷款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金融局)
  (十一)为来新区投资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量身制定相应支持政策。支持采取订单式限价商品房的模式实施开发建设,定向对单位职工进行销售,同时鼓励企业或单位采取团购的方式购置新区存量商品住房。(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
  (十二)对新区引进认定的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种人才,在租房、购房时给予相应的支持。拓展升级滨城人才服务证事项,提供精准高效的购房租房等住房保障服务,协调新区优质商品住宅和租赁房源给予特别优惠,购置新区特定房源可享受团购价格。(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委人才办)
  三、给予重大项目政策支持
  (十三)争取对于纳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范围,项目总投资超50亿元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属于市级大企业范围的,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属地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在激励机制以外按照3:7比例由市与区分成,分成范围扩大到地方全量税收,分成税收不计入现有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额度,或由市财政按照新区前期投入的更高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四)争取将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70%)返还新区。其中,海域使用金50%部分,研究调整海域使用金入库级次,将该部分收入直接缴入新区国库;在调整级次前,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将海域使用金50%部分拨付新区;海域使用金20%部分,纳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部门预算,由新区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用于新区海洋海域方面支出。2020年以来,应拨未拨新区的海域使用金50%部分,力争纳入以后年度预算统筹考虑,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方式补助新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海洋局)
  四、开展液化天然气直供政策试点
  (十五)争取由新区独立出台天然气(包含LNG,下同)配气价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以临港、南港地区为试点,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石化、化工等大工业企业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署直购长期协议,并逐步向大港等地区推广复制;鼓励新区、开发区国有企业、园区运营企业牵头组建直购共同体,采取保本运营或微利运营的方式,集合中小工业企业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署直购长期协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相关开发区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十六)推动新区新能源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迈出关键步伐。争取出台在相对封闭的产业区域内对重点产业隔墙售电的政策,支持天保临港、经开区西区、南港等燃气分布式项目如期供电。争取对新区新能源装机总量上给予倾斜,确保2025年达到7GW。规范氢气制取、冷能应用、CCUS等项目审批,出台燃料电池车补贴政策,支持加氢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引导放开全市氢能应用场景,鼓励氢能应用。充分利用新区地热资源,依法依规放宽地热采矿权限制,拓展新区地热资源利用发展空间。推动出台绿电交易实施细则,核定发布绿电交易过网费价格,降低绿电市场化交易成本。以中新生态城、经开区为试点,建设绿电交易展示服务中心,逐步将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区,扩大绿电市场化交易规模。鼓励新区大工业用户、园区售电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实现新区绿电直供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相关开发区、各街镇等)
  (十七)探索建设绿电、氢、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海水淡化综合利用试点,打造源网荷储一体化、水电热气冷联产、成本最优低碳示范园区;规划建设保税区氢能产业园、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和南北“两翼”共享储能站。(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相关开发区、各街镇等)
  (十八)出台新能源发展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重点支持利用油田、盐田等土地资源,建设新能源项目。拓展海域立体利用空间,鼓励利用近海滩涂区、围而未填海域等区域建设海上光伏项目;鼓励利用已建成码头、防波堤及调整后的闲置锚地、划而未用锚地等建设分散式清洁能源项目。争取建立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上地热项目(南港)涉海审批市级“绿通道”。(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海洋局)
  (十九)争取市级支持,满足新区重点项目用能需求,平稳实现碳达峰目标,对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和关系全市保供安全的项目,由市级统筹解决能耗双控指标。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对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能耗优于平均水平、符合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优先保障用能指标。(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