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安全保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分级管理、以乡(镇)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管理“计划”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制定学校食堂建造规划,督促乡(镇)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政府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细则并组织招标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食品原料生产、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1、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配合食品药吕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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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演练;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职责范围内供餐模式的准入细则,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的个人(家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
4、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及其原料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6、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7、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试点地区中小学校长、学校食堂经济供餐企业、托餐点的负责人、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方案,为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供宣传材料。
8、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卫生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学校自办食堂,为学生提供营养餐。
第五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供餐服务活动,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贮存、加工、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章  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七条  实行供餐服务准入制度
(一)学校食堂准入管理
1、学生食堂必须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学校食堂建设与设施配备基本要求:
学校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学校食堂应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食品处理区使用面积与供餐相适应,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元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配备与供餐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库房应设置货架,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隔墙离地,学生食堂的不同区域应设置专用墩布池。
精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餐用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不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学生食堂应设分餐间(售饭间)并设有洗手池。
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用餐者洗手。
2、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选食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二)供餐企业(单位)准入管理
1、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办理相应许可证(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要求同学校食堂。
2、供餐企业(单位)送餐要求。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有送餐能力,保证按照送餐。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后进行清洗。送餐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和保温设备,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食品烧熟后应在2小时内食用。
3、供餐企业(单位)供餐人数必须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
(三)托餐家庭(个人)准入管理
1、托餐家庭(个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2、乡(镇)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相应支持。
3、托餐家庭(个人)供餐人数必须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
4、家庭(个人)托餐仅适用于偏远地区规模较小、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学点。
第八条  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实行退出制度
(一)乡(镇)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对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主体资格、进入门槛,要组织工商、食品药品监部门严格审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严禁从事“计划”的供餐、托餐业务。
(二)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保障作为供餐模式的首选条件,不得选择未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三)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对校外供餐者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级“计划”主管部门。
(四)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计划”主管部门,经核实后由乡(镇)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
1、供餐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3、出现违反供餐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的食品,严重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供餐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
4、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忆纳入“计划”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5、供餐期间对就餐学生进行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有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6、在协议供餐时间内擅自停止供餐的,或频繁发生停止供餐情况的。
7、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九条  组织管理
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粗加工、烹调加工、分餐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  体检及培训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食品采购索证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
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