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1.06
【字 号】甘安监办发〔2017〕29号
【施行日期】2017.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安监办发〔2017〕29号
 
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6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省级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专家选聘、使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公路桥隧、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信息化、法规标准等专业组,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各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四)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工作8年(含8年)以上。个别特殊行业领域的专家在相关行业领域连续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有丰富实践工作经历的,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派任务;个别特殊行业的资深专家年龄可适度放宽;
  (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行业专家具备所在行业领域设计、生产、施工等方面的一线操作经验;其他行业专家符合本条(一)至(六)款条件的,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五条  专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
  (二)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
  (三)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应急预案编制,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
  (五)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安全生产标准等的审查、论证;
  (六)参与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及其咨询指导工作;
  (七)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认定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九)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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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申请专家由本人自愿提出,省内外各级党政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均可向省安监局推荐专家。在职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推荐,无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须有2名以上现任专家联名推荐。专家申请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登录甘肃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v)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专家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省安监局有关处室(单位)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对相关专业组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条件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省安监局规划财务处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录入专家管理系统;
  (三)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
  (四)提交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
  (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六)聘任专家。
  第七条  专家聘任期一般为3年。聘期满前2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申请,经省安监局审查同意后可续聘。
  第八条  省安监局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对专家的动态管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均可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查询专家有关信息、委派或邀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安监局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含3次)不接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安监局委派任务的;
  (四)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执行委派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能力素质不能胜任专家工作需要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条  专家委派程序:
  (一)委派专家任务的单位(省安监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以下简称专家委派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录入任务相关信息,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特殊情况可直接指定专家;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任务需要时,专家委派单位在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委派专家库之外的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录入临时委派任务的专家信息;
  (二)专家委派单位将委派任务、委派专家等信息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与专家联系确认工作任务、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