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3.24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为
  广大困难众谋福祉,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做贡献。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分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
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其类别按《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以极贫乡镇、深度贫困村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重点,由各类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实现乡村振兴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服务类岗位。
贵阳人力资源招聘网  二、明确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各地要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和退出机制,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实名制动态管理,记录认定时间、认定情形、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等重要
信息,建立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数据库。要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各地要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规范岗位开发聘任
  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同时必须标明补贴期限或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签订期限。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城镇公益性岗位具体开发、申报、聘任、登记办法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
  四、保障在岗待遇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规定。对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只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五、明确补贴享受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再次安置上岗人员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再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再次安置后按季度将人员信息、安置原因等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强化岗位管理
  要切实履行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根据岗位规模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开发、招聘、使用、管理、退出各环节责任主体。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城镇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期限申请补贴;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不得将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工种的其他岗位;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用人单位要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劳动(务)关系存续事项。各地要建立完善城镇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将在岗人员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及时变更补贴期满人员信息,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查看管理和服务情况,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七、实施后续服务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人员退出帮扶具体办法和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城镇公益性岗位距享受
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各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要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城镇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八、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要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科学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在2021年12月31日前,我省享受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相关岗位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范围,其安置对象、岗位类别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做好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发放工作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36号)规定执行。县乡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村支两委、用人单位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管理工作,每次均须签订最长不超过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累计工作时间每月不低于15天,每天不少于1
小时,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村支两委、用人单位要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向认定其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社部门申请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补贴。县乡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季度开展监督检查,对无法胜任工作、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累计两次记录的,及时清退并停发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要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和管理模式,使乡村公益性岗位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