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其基本原则是:
(1) 规模要适中。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也可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2)要考虑自然地理状况。要考虑各自然村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考虑交通、风俗等多种因素。
(3)要照顾民族分布。在多民族杂居地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考虑。在某一民族相对聚集地,即使面积较小,人口较少,也应单独设立,以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富裕。
(4)要有利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要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让村民充分享受民主。
(5)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使村民直接管理本村事务,以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精神。
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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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也有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设置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方案,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
第二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须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一般应设立哪些下属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后,还要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众性调解组织,它的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它的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本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卫生委员会是众性卫生组织,主要任务是向村民进行爱国卫生常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搞好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等。
有的还设有其他委员会,如计划生育委员会、生产服务委员会等。设立什么委员会,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为了减轻众负担,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是什么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府开展工作”。可见,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同时,村民委员会也应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6、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是怎样的?
村党支部与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是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这一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