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大学和学院名称的规范登记使用,是为了维护国家教育制度的统一性、健全性和正确性,维护学校和学院的知名度,使学校和学院的声誉得到应有的保护,保障学校和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一、大学和学院名称的登记使用应遵循“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以学校或学院的名称为依据,以学校或学院的实际发展为依据”的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大学和学院的名称,不得使用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的名称。
二、学校和学院的法定名称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为准,由学校或学院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确定,并经学校或学院审核签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学校或学院才能正式使用和登记。
国家教育网三、学校和学院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学校或学院的名称使用在校园内的各种活动中,如新闻出版物、文献、学术论文等,并在校园内的各种文件、证件等中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学校或学院的名称。
四、学校和学院应建立健全大学和学院名称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学校或学院的学术机构、行政机构建设中,应做到严格按照规定的名称使用,实行有效的管理。
五、大学和学院名称应在学校或学院的宣传物料中及时准确地发布和宣传,在宣传物料中统一使用名称,做到“一校一称”,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擅自改变学校或学院的名称。
六、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对学校或学院的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不正确的使用行为。学校和学院应在学校或学院的、宣传物料和各种文件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学校或学院的名称。
七、学校和学院应加大对大学和学院名称的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学院的声誉,确保学校和学院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