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模板式答题技巧探秘
一、概述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的题型构成中,论述题将是必考的题型,而且分值很高,在50分左右。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卷四的平均及格率很低,2005年仅仅为5%,相当一部分考生是因为卷四分数低而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学习、研究论述题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对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是很有意义的。
目前关于卷四论述题的做题训练并没有一个成熟的方案,考生更无从着手。我所提出并首创的模板式论述题答题技巧也是一种探索,希望能给考生在做题速度和得分率上提供帮助。
  为了真正使得考生能在短时间取得明显的效果,首先需要明白下面几点:
1.我们做的论述题,是一种典型的应试型题目,其规律是显而易见的。这种题目,完全可以理解成过去考试我们经常见到的供材料作文,并且比它还要简单。因为传统的供材料作文所隐含的观点往往有很多个,考生在紧张的考试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常常会造成审题的偏差。而司法考试的论述题,由于其特殊的专业性的原因,其考察的观点是非常明显的,一般不会超过两
个。
2.我们写作的目的是为了让阅卷老师在短短的20秒时间内给我们一个理想的分数,而不是其它。由于司法考试每年二十万左右的阅卷量,大约需要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而这一个月所阅试卷,大部分是没有过关的,也就是说阅卷老师在做无用的劳动。因此客观上决定了不可能对每一份试卷进行比较细致的评阅,根据经验,阅卷老师对一道题目的有效评阅时间很难超过20秒钟。大家可以想见,这样短的时间,阅卷者只能是去寻题目所要求的有效信息,如何将最有效的信息保证无误的提供给阅卷者,就是我们模板式答题技巧的首要任务。
3.提出模板式训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缩短卷四的答题时间,彻底避免因为时间不够用而做不完所有的题目。进行模板训练后,我们可以有效的把论题题变成“填空题”,在较短时间内写完它并取得理想的分数。
二、模板式答题法详解
研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我们会发现,卷四的论述题,实际上完全可以当作我们所熟悉的论说文来写作的。根据我们对数千优秀论说文的考察和研究,我们发现,几乎所有
的论说文都遵循着一种固定的模式。对这种模式进行训练,无疑对应付司法考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对于司法考试卷四的任何一种论述题,我们都可以从下面的模板出发进行谋篇布局。我们把一篇文章分成八个模块(也就是八股),见下表:
模块一
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
模块二
主要概念的界定。
模块三
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原因的分析:逻辑的或理论的。
模块四
提出这个观点有哪些好处?——结果的分析:理论的或实证的,个人或社会的。
模块五
如果不这样会有哪些坏处?——反面的论证:理论的或实证的,个人或社会的。
模块六
如何做到这样?——方法的分析。可以略写,也可以不写。
模块七
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全面的考虑。进行纠偏和解惑。
模块八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
上面的八股可以简写为:
抄原文,提观点;析概念;写原因;如何好;如何坏;怎样做;注意点;喊口号
按照八个模块来写未必就一定要写成八段,由于应试作文的特殊性,时间往往很紧,因此,我们把上述的八股合并成五个段落,会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段(120字)
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抄原文,提观点)
第二段(180字)
主要概念的界定。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原因的分析:逻辑的或理论的。(析概念,写原因)
第三段(170字)
从正反两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和坏处。(如何好,如何坏)
第四段(140字)
如何做到这样及应该注意那些问题?(怎样做,注意点)
第五段(40字)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喊口号)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应付卷四论述题的训练归纳为下面四个方面:
1.文章结构训练(模板式答题法),要求考生熟练模板的每一部分结构。这种训练不需要太多的时间,一般用一个晚上的时间就可以彻底掌握。有兴趣的同学也可以:wstart/eclass/demo/Default.asp?frame=true上去免费收听这个训练的讲座录音。
2.文章提纲训练(五段式提纲),通过训练掌握快速把握题目所蕴含的真正法学观点。需要提醒考生注意,司法考试的绝大多数题目,都是以现行法条为依托的,也就是说,回答司法考试题目一定要以现行法条为准。但卷四的论述题却恰恰需要考生超越现行法条去谋篇布局,也就是说,论述题更多考察的是考生的基本法学素养,如果考生还象回答其它题目那样,强调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往往很难写出有理想的文章,也很难获得较高的分数。
3.卷面整洁训练(凑字数能力训练)。由于考试题目中有字数的规定,一般为500字以上,因此,考生一定要注意,每一个段落的字数限制。首先要保证各个段落字数的平衡,不要出现大小段落字数相差悬殊的情况。其次,要控制总的字数,应该在600—800字之间。字数太少的话,会给阅卷老师以字数不足的印象;而字数太多,又会浪费你太多的答题时间,也容
易造成卷面结构的不均衡。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卷面的整洁,写字不求漂亮,但一定要一笔一划的去写。还要注意千万不要随意修改,宁可错了的字不改动,也不要弄脏了卷面,更不可以大面积的修改。
4.法学专题训练(应试法言法语)。论述题的语言是与大家平时的法学素养息息相关的,总的来说靠的是日常的积累。但对于考试来说,可以去记忆些“法律格言”,不要多,30条就足够用了。另外,一定要注意在文章中避免用极端的语言,而要以客观、平实的语言来反映你的观点。
三、模板式答题法训练范文
    我们仅仅以2005年考试的题目来做为训练题目,就可以使得大家理解模板式答题技巧的奥妙。
2005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八题(本题25分):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也通过
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思路】这是一道有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对比的题目,属于自由评论式的论说文。它考察的重点是考生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缺点的认识,但千万注意不要做成一道简答题,仅仅解释什么是大陆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这样,分数肯定是很低的。因此必须要有自己的明确的观点。
司法考试难不难
      简单分析后,我们会发现,这样的题目是有共性的。也就是说,虽说看似这种自由评论式的论说文可以漫无边际的去发挥,其实,它能谈的观点就三个,根本不用大家去过多的思考的。一是,赞同英美法系而排斥大陆法系;另一个就是赞同大陆法系而排斥英美法系;第三个观点就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其优缺点,并正在互相学习和融合。
      论述题的题目往往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但有的考生害怕写跑题了而不写题目,这是不可取的。如果怕跑题的话,可以写出笼统的题目:如《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对比
  有关“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之我见》等;当然也可以直接写出自己的观点,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互融合》等。
      为了保证写作时卷面的整洁,一定要先列出一个简要的写作提纲,如下表:
2005年卷四第八题:    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第一段(129字)
抄原文,提观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
第二段(268字)
析概念,写原因――什么是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我国古代就有融合的实证。
第三段(350字)
如何好,如何坏——法律必有漏洞,可做补充;成文法的滞后性。
第四段(135字)
怎样做,注意点——美国、日本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
第五段(88字)
喊口号——借鉴但不照搬。
范文赏析                  浅议“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某种走向融合的趋势。(抄原文,提观点)
判例是指对以后的审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具有造法功能,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案例可以将其界定为公布的具有指导审判实践作用的个案判决。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所做出的解释,其中只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规范性解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历朝历代的司法改革都是从变法修律开始的,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判例制度,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宋代的“断例”都是以成例作为判案依据。因此判例在我国古代的司法体制中是占有一席之地的。(析概念,写原因)
拉丁法谚云:“法律必有漏洞。”这是因为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当司法活动中遇到法律漏洞、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
绝裁判时,怎么办?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重要的法源之一,因此,可运用判例来补充法律漏洞。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延续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成文法传统,将制定成文法律、编纂法典作为法治建设的成就,在审判案件时更是将制定法作为审判的唯一依据。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制定法的滞后性弱点日益凸现。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不断出台司法解释,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这些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且实际上也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其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其修正过于僵化的法律条文、实现个案公平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如何好,如何坏)
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已不再是楚河汉界,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之势。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证券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破产改革法案》等。又如,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法国行政法则将判例作为其重要法源之一。(怎样做,注意点)
当前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判例法制度和成文法适用机制的完善和改革在继续发挥司法解释机制的作用,并进行积极完善,学习但不照搬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指导制度。(喊口号)
我们再看一个论述题:
案情: 19963月,广州季先生的母亲张女士肝硬化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当年623日,张女士病危,被其子季先生送往市传染病医院。625日上午,季先生和妹妹向主治医生李医生询问母亲病情,李医生说对张女士无望。季先生不忍心让母亲再受折磨,于628日要求李医生给其母实施安乐死,李医生不同意。后因季先生和其妹一再要求,李医生给张女士开了100毫克复方,由值班护士作了注射。张女士在629日凌晨5时死去。张女士死后,市公安局遂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将李医生、季先生逮捕,并于199828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998315日至1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后,根据上级指示,由于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对李医生、季先生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94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李医生、季先生二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