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官遴选制度
作者:杨世能 潘达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3
        本文首先综述了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其次,从法官的任职资格和遴选机制两方面阐述了当前我国法官遴选机制的发展情况。接着,分析了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展望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改革的新动向。
        关键词 任职资格 遴选机制 法官
        作者简介:杨世能,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经济法;潘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0-02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是社会正义的最高守护神。司法的公正取决于法官行使手中利剑的能力,故法官遴选制度尤为重要。笔者认为目前法官遴选方式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型:任命(法官遴选委员会任命、行政机关任命、培训或考
试后被任命)和选举(党派或非党派选举)。关于我国法官遴选机制,法律界的研究成果众多,从法官遴选制度的历史、体制、模式、利弊以及法官公务员化等诸多方面阐述了法官遴选,为法官遴选制度的继续研究和完善提供了大量详实的素材。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当前的法官任职资格、遴选机制的发展以及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简述
        国外无论是在任职资格还是选任方式上对法官都有很高的要求,要成为法官必须历经漫长的磨练、积累和重重难关。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强调法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优秀的人品学问,同时还要求年长,在英美法系国家40岁以前能被任命为法官的人极为罕见。
        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往往将任职培训和法官的遴选结合起来,实行高淘汰率,挑选出最精英的人才来当选法官。在德国,法官必须是经过4-5年的大学法律学习后,通过参加两次州统考可以进入培训阶段的人。通常培训时间为2年,接下来他们再参加
复试,只有通过复试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法官。想要成为法官的人必须向其想要任职的州的司法部提出申请,竞争激烈。申请法官之前,他们还会经历面试以考核他们的个人品性。
        二、我国的法官遴选机制
        我国法官遴选的发展以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为标志,2001年对《法官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规定了关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遴选的范围和方式等一系列问题。2006年最高法颁布了《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拟任法官应进行职业培训以及法官的定期考核培训。在2008年中组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颁布了《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规定初任法官的具体条件和选任程序。这些法律、条例、办法共同组成了现行法官遴选的依据。
        《法官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对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主要从国籍、年龄、政治、身体、品行、业务素质、专业知识等多方面规定法官任职资格,综合而言,我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规定比较简单,可以把法官定义为实践中一个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素养且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我国法官遴选有选举制和任命制两种形式,《法官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具体的遴选程序。
        三、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缺陷和原因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官除了政治立场坚定外,应该具备殷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经验及良好的道德水准。但在实践中选出来的法官与理论中存在着很大差距,法官遴选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舞女法官三盲法官法官集体嫖妓等反面典型,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我们不得不思考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缺陷和原因。
        (一)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缺陷
        1.初任法官资格要求过低:
        第一,专业知识要求低。《法官法》中规定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也可以担任法官。但对于非法律本科毕业生来说即便符合《法官法》,其法律专业素养还是较低、法学理论基础薄弱。
        第二,法律职业经验要求低。对于工作经验的要求和英美法系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职业培训方面,存在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思想。
        第三,统一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就考试本身而言,难度大、内容繁杂、涉及面广,结合法律实务不够,以至于非法科学生通过短短几个月的死记硬背就通过考试,而很多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都通过不了考试。和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司法考试难度明显较低,通过率偏高,片面强调高通过率会直接影响到法官的整体素质。
        2.遴选机制不健全:
        第一,任命主体层级较低且地方化严重。在我国法官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的。我国法官任命的主体层次与两大法系国家相比明显较低。其次,我国有四级法院,每一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资格去选举或任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官。任命法官的主体也就呈现了多样化、任命层级较低化,导致法官任命的地方化严重,国家的法官演变为地方的法官。使得法官遴选具有鲜明的地域特,易于受到当地的影响和干预,在审理案件时基于这种影响,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严重造成司法的不公。
        第二,缺乏专业机构的审查。当今,世界各国都把专业团体的审查作为任命法官的必要前置程序。在法治发达国家一般设有专门负责考核法官候选人的机构,对法官候选人的综合
素质进行审查验证。一般来说,这种专业团体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政界的有关人士组成。实践证明,由这种专业团体对法官的任职资格、人品才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保证法官素质是极其必要的。而我国目前恰恰没有这种保证法官质量的专业机构。
        第三,法官遴选采用公务员招录程序不尽合理。法官和公务员受到不同的法律来规范,法官遴选程序采用公务员招录程序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在美国,为体现司法独立,法官并不纳入公务员序列,而是从优秀的律师中产生。
        3.拟任法官职业培训流于形式:2006年我国颁布了《法官培训条例》,规定初任法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法官。通过和两大法系的职业培训细致对比,不难发现我国法官职业培训看似与西方接轨,实则存有很大区别。在大陆法系中,培训制度在整个法官遴选的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把法官遴选程序与职业培训紧密结合。我国法官的任职培训恰恰忽略了遴选与培训的结合,我国的培训制度是在通过考试已取得法官资格之后的培训,我国《法官培训条例》规定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这期间并没有像德国法官职业培训那样高的淘汰率,而且通过职业培训也没有那么难。最重要的一点是在预备培训中是否通过考核都不会影响其在法院工作的公务员身份。从以上论述中不难发现我国预备法官职业培训并没有发挥其作用,更大程度上只是流于形式。
        (二)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
        1.理论与实践脱钩:《法官法》对法官准入条件要求低的根本原因是供不应求,即现今法学教育培养出的学生无法满足法官的需求,我们需要很多法官,但是没有足够多的法官资源,于是就只能降低法官的标准。目前国内虽然有多所高校设立了法学院,但法学教育主要集中在理论和应试方面,缺乏实践教学。课程设置方面有些院校过于追求司法考试的高通过率,却忽略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以至法科学生在实务领域知识和能力普遍较低。虽然目前学校都会统一安排学生到法院实习,但是实习时间短,实习效果差,远远不能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2.体制不完善:
        第一,法院不独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权力机关拥有对法院院长的选举权,对副院长、其他法院组成人员有任免权。虽说法院和行政机关是处于平行地位两种不同机构,但是我国现有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依然是行政主导制,地方政府对于法院人员调配,财政安排等可以进行直接支配,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是我国司法机关天生弱小的原因之一。由于行政机关拥有这种人事调配权,以至一些非法律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选任程序就进入法院工作。法院曾一
度出现法律专业人员所占比例极少,最鲜明的就是大量部队复转军人在法院任职。
        第二,法官不独立。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有一个独立的思维过程,只有保证法官独立审判,才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在我国由于存在院长审批制,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时,法官往往只是负责案件的审理,而不对案件进行判决。最终的判决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不参与审判过程,却可以对案件的判决进行决定并且合议庭还应当执行。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法官不独立审判的情况。
        第三,法官激励机制不完备。从工资收入上看,我国法官工资平均水平明显低于律师,很多优秀的法律精英宁愿从事律师也不愿意担任法官,法官转行从事律师行业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法官的经济收入无法得到保障,这说明法官这个职位还不能够留得住有法官能力的人。从晋升机制来看,当前,我国法官的晋升多以行政化的方式进行,上、下级法院的调任也是行政式的调任,这种行政化的晋升和调任方式,造成了下级法院优秀法官很难进入上级法院任职,并且在中高级以上法院和基层法院形成两极分化,前者以其级别待遇吸引了优秀的法官人才,却又很少直接审判第一审案件,后者的法官数量极其庞大,但素质相对较低,却又承担了大部分案件的一审工作。由于法官逐级晋升机制不完善,
使我国的法官没有竞争意识,下级法院的法官没有动力,上级法院的法官缺乏从基层法院开始的锻炼经历,造成我国法官队伍个体间素质参差不齐,同质化极不充分,不利于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中国法官遴选制度展望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改革势在必行,关于法官遴选方面目前也已经涉及多项政策、改革方案和决定。2014623日上海通过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法官、检察官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20151226日,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推进人民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改革法官选任制度。20151221日《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公布,司法考试制度将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改革考试内容,加大难度,与实践更多的结合,以案例分析为主,着重考察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律实践水平,并建立先选后训的职前培训制度,保障法律职业人员的高质量。
        总而言之,笔者坚信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必将结合自身实际和发展,一步一步地改革优化。学习普通法系国家注重法律经验,学习大陆法系国家严格挑选与培训,取诸家之长,实现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优化改革。
        参考文献:
        [1]杜瑞芳.从职业培训视角探索中国特设法官遴选制度.法律适用.20083)(总第210期).
        [2]李立新.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问题与改革,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司法考试难不难244.
        [3]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中国法学.20043.
        [4]夏秀渊.司法考试需要相应制度的支持.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51.
        [5]肖萍.从转型中的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看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20103.
        [6]关毅.法官遴选制度比较(上)(中)(下).法律适用.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