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牛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54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义顺 
【审理法官】黄义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牛子宸;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索世博;索永正;赵艳莉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牛子宸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索世博索永正赵艳莉 
【当事人-个人】牛子宸索世博索永正赵艳莉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马钰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钰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钰 
【代理律所】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被告牛子宸;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索世博;索永正;赵艳莉 
【本院观点】牛子宸、索世博二位同学在上课前打扫楼梯卫生时,因索世博背对牛子宸使用拖把拖地,不慎拖把将牛子宸绊倒致伤,故而引发本案赔偿纠纷。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牛子宸、索世博二位同学在上课前打扫楼梯卫生时,因索世博背对牛子宸使用拖把拖地,不慎拖把将牛子宸绊倒致伤,故而引发本案赔偿纠纷。本案发生事故时,牛子宸、索世博已9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表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结合案情,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承担责任的比例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牛子宸主张的美学树脂修复及义齿装配费用,有鉴定意见书为据,系事故后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审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由于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在人民财产保险洛阳分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每名学生保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故而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承担的责任应由人民财产保险洛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财产保险洛阳分公司上诉称不应对上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另也没有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人民财产保险洛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4:59: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告牛子宸与被告索世博系同学关系,两人均系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学生。2019年9月11日上午7时40分许,原、被告为当天值日生,负责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教学楼2-3楼之间卫生,其中原告牛子宸负责楼梯墙面清洁工作,被告索世博负责楼梯拖地工作。因被告索世博背对原告牛子宸使用拖把拖地,不慎使用拖把将原告牛子宸绊倒受伤。庭审中,原告认为事发时英语学校无任何老师进行监管,也无明显安全提醒标志;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认为,学校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指导,事发后也及时发现并通知了双方家长,并积极与原告家长进行了沟通。原告受伤后送至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被诊断为1、12复杂冠折,花费费4622.8元。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义齿安装、更换周期费用进行鉴定。依法委托江西德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江西德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18岁之前牛子宸美学树脂修复费用为9000元;18岁之后牛子宸义齿装配费用为54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另查明,被告索永正、赵艳莉系被告索世博的父母亲。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每名学生保险责任限额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牛子宸与被告索世博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担负学生较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事发时,原告在学校内部因值日过程中不慎受伤,符合校园侵权案件的特点,应受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调整。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在学生值班期间没有老师现场直接监管,也无证据证明进行过安全提醒,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庭审查明情况看,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在平时尽到了部分安全教育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与双方家长积极沟通,应在一定限度内免除赔偿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经过和各方过错程度,依法酌定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对原告的损害承担90%的责任,被告索世博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由于被告索世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索永正、赵艳莉作为索世博的法定代理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故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损失做如下认定:1.医疗费:4622.8元;2.18岁之前牛子宸美学树脂修复费用为9000元;3.18岁之后牛子宸义齿装配费用为54000元;4.鉴定费2500元;5.交通费酌
定为500元。以上损失共计70622.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牛子宸63560.52元,被告索永正、赵艳莉、索世博赔偿原告牛子宸7062.28元。原告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牛子宸63560.52元;二、被告索永正、赵艳莉、索世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牛子宸7062.28元;三、驳回原告牛子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83元,由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承担1424元,被告索永正、赵艳莉、索世博承担159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民财产保险洛阳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人民财产保险洛阳分公司承担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牛子宸损失4610.52元(减少赔偿58950元),或发回重审。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牛子宸更换义齿及树脂修复牙齿的费用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费用,故相关费用及鉴定费不应由上诉人人民财产保险洛阳分公司承担。保单特别约定中已经载明,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审核医疗费用并进行赔偿。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豫人社医疗[2016]17号)编码310519004-310519006:《医疗服务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子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上诉人本身与受害人并无直接侵权关系,保险赔偿是建立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一审无视保险约定,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承担受害人更换义齿、树脂修复牙齿费用及相关鉴定费,显然不合理。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牛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3民终54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
洛阳市九都路副某某。
     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聿哲,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子宸。
     法定代理人:冯路艳。系牛子宸母亲。
     法定代理人:牛军锋。系牛子宸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钰,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英语学校。。住所地:洛阳市涧某某建设路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