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红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9 
【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37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代恭伟 
【审理法官】代恭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红星;孙素侠;刘青田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红星孙素侠刘青田 
【当事人-个人】陈红星孙素侠刘青田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靳友训 
【代理律所】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被告】陈红星;孙素侠;刘青田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本院观点】由于出现新事实,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出现新事实,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48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1 05:46:4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红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民终37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
     负责人:王立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素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田。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红星、孙素侠、刘青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48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出现新事实,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48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本院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员 代恭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静哲
书 记 员 韩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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