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10
【字 号】郑政办文[2010]44号
【施行日期】2010.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0〕44号 二○一○年五月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内(含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中原区、惠济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当选的专职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列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到所在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时间从当选之月算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确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其产生的滞纳
金等相关费用由各区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社区居委会成员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其单位缴纳部分要列入各区财政预算。
  六、依照法定程序被罢免或因其他原因离开社区居委会工作岗位造成失业的,自被罢免或者离职之日起7日内,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到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报送失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档案和其他相关资料;原社区居委会成员,自被罢免或者离职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社区居委会成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未按规定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区居委会成员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或视同工伤的,街道办事处、区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委会成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可以向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尚未完成工伤认定之前,由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费用。
  八、社区居委会成员在社区工作岗位上工作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社区服务中心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九、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是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队伍建设,完善社区居委会成员
管理制度,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区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沟通,妥善解决,切实把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做好。
  十一、各县(市)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