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6.06.28
【字 号】粤教师函〔2016〕66号
【施行日期】2016.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6〕66号
各高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教师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已入库评审委员信息更新和新评审委员推荐工作
  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省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简称“评委库”),加强评委库管理,决定对评委库评审委员人选进行更新。请各高校于8月31日前完成对评审委员人选信息的录入、更新、审核和提交工作。
  (一) 已入库评审委员信息更新工作
  1.各高校登陆“广东省教师工作网”(网址为:v),点击页面左侧“业
务工作”栏中的“教师职称评审”模块,选择“评委库管理”,用管理账号登陆(账号和密码与高校职称申报管理账号和密码相同),直接对本校2016年以前已入库委员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认。
  (1)重点核对、更新、补充已入库委员现所在单位、行政职务、从事教学的学科及其专业、证件号码、、近5年参加我省高等学校或高职学校评委会评审工作情况等信息,并在相片栏上传JPG格式的正面半身免冠电子照片。
  (2)已入库评审委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在系统“状态”中选择“停用”,并勾选原因:
  ①变更工作单位;
  ②不再从事高校相关工作;
  ③已经退休;
  ④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⑤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高校职称评审委员。
  2.各校通过系统打印本校《拟停用评审委员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二) 新评审委员推荐工作
  1.推荐范围和条件
  评审委员推荐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能严格按照我厅有关职称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评审工作,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3)具有深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
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教研能力强,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在高校从事本学科(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图书资料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在职在编人员。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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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优先推荐进入国家或省级人才计划或项目的人选。
  (5)未担任我省其他高评委会委员。
  2.推荐程序
  符合条件的教师(教研员)自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入库委员推荐表》(见附件1,A4纸双面打印),每位推荐人最多可填报1个一级学科下的2个二级学科。学校对自荐人员或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登录“广东省教育厅综合职称评定系统”中“评委库管理”模块,按要求录入被推荐人的完整个人信息,确认无误后通过网络提交。同时,通过系统打印本校《入库委员汇总表》,连同《入库委员推荐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二、做好2016职称申报和评审有关工作
  (一) 受理范围
  1. 各高校负责本校满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条件的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的考核认定工作。
  2. 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没有设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下(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3.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高校,由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评审范围负责受理本校教师相应级别职称的评审工作。学校自主制定不低于省定标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并在报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后,自主组织开展相应学科的职称评审工作。今年新审批下放评审权和增设评审学科组的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和评审专家库,严格按照评审范围、资格条件和评审程序、标准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
  4.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4号)及省人社厅批复高校试点方案要求,自主确定评审时间和批次。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受理试点高校的职称申报。
  (二)受理时间
  报省教育厅进行职称评审的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下受理时限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1. 系统提交时间:9月20日前。
  2.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9月26—29日(报送地点另行通知)。
  (三) 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人提供的工作经历(能力)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都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所有高校从事科研(含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3.学历、资历条件根据《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执行。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或完成的方为有效。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要求,由各高校结合实际执行。
  5.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7.业绩成果替代论文数量标准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以业绩成果替代论文的,需在《申报表》和《推荐表》中论文成果情况相应部分填写清楚用以替代论文的业绩成果以及替代论文数量。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博士后在站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