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1.30
【字 号】深人社规[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30日   
  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需要,推进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创新,加
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人才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通过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考核评价、职业院校技能鉴定、突出业绩认定评价、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进行,在多元化评价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专项、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管本市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能鉴定办)具体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经评价合格的技能人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二章 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 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并由获得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所列的通用性职业(工种)实施社会化考核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六条 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评价;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组织开发地方职业技能考核规范进行评价。
  第七条 技能人才鉴定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部分,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应当进行综合评审。
  具有本专业及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参加相关职业(工种)培训合格,申报本职业(工种)相应等级技能人才评价的,可申请免试理论。
  具有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相对应级别的职业(工种)资格技能人才评价的,可申请免试理论。
  第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综合评审按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工种分类,
并依照以下方式进行评审:
  (一)技术技能型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者须提供工作业绩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技师综合评审专家组评审。申报者可提供已发表的论文、技术革新成果、专利及各类获奖证明等业绩材料。高级技师工作业绩报告评审合格者还须进行业绩追踪考核;
  (二)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者须进行论文答辩。高级技师论文答辩合格者还须进行业绩追踪考核;
  (三)复合技能型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的综合评审,申报者应提供2个以上岗位工作业绩证明,评审方式与技术技能型职业(工种)相同。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市技能鉴定办核准后,可破格申报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一)生产岗位上有突出贡献,获得区以上政府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
  (二)生产岗位上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并有专利证书、技术评审机构鉴定书等相关证明的;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20名的;
  (四)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的;
  (五)获得省、市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的。
  第十条 取得本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市技能鉴定办核准后,可越级申报高一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一)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10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的;
  (二)解决本职业(工种)技术操作难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并有专利证书、技术评审机构鉴定书等有效证明的;
  (三)获得省、市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的。
第三章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企业对本单位员工的岗位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综合评定并确定其相应技能等级资格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可就未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职业(工种),或企业特有职业(工种),组织专家制定企业考评标准(含报考条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确认后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完善的技能人才考评制度,并建立了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二)能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为技能人才评价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三)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保障等。
  第十四条 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员工,依企业考评标准规定的条件报考。
  企业职工符合第九、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企业申报,市技能鉴定办核准后,可越级或破格申报相应等级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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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可采用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职业道德评价的方式,也可采用理论知识考核与被评价人生产过程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被评价人生产过程综合评价是指结合被评价人在岗位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市技能鉴定办提交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申请;
  (二)企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领导小组、专家组、岗位职业(工种)评价小组,报市技能鉴定办备案;
  (三)组织专家组开发企业评价标准、培训大纲、确定评价方式和考核方案,经市技能鉴定办验收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