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二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领域人员包括
(一)劳务工人;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深圳市人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现场专业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四条 实名制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过程、考核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建筑工地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劳务用工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市、区公安机关及辖区派出所负责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并于申请施工许可时附上细化方案的条款。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对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的劳务工实行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并协调、检查、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配备实名制管理使用所需的软硬件,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劳资管理员,负责对建筑工地人员进行管理,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用工主体未按规定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非深户籍人员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信息;非深户籍人员居所在建筑工地宿舍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录入实行诚信填报。参建企业负责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负责对各自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录入、上传。
     第十三条 实名制采集信息内容包括:人员信息、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注册证书、工种、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签名、等信息。
    人员信息是指人脸、虹膜、指纹、掌型、身份证、实名卡、二维码等个人信息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