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7.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3.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公务员报名时间表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职改办,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内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三、评审时间安排
  (一)在自治区教育厅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评审时间:根据自治区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并结合工作需要,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及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上报时间为2023年8月1日8:00起至2023年9月22日18:00止,逾期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2023年10月27日18:00为申报材料被退回修改补充材料截止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二)已下放评审权的14个设区市及自治区相关厅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评审时间:由14个设区市或各相关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在年内完成自主评审相关工作。
  四、评审组织安排
  (一)今年我厅将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及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不含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中职学校)高级讲师等评审工作。申报材料由学校所在市职改办、教育局职改办或自治区相关厅局职改办按程序统一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答辩,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14个设区市职改办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改办负责所辖(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尚未能自主开展评审的市(单位)可采取委托评审的方式开展。
  五、评审组织管理
  (一)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有关单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评委会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各高级职称评委会应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按照模板要求上传《高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见附件1)。
  (二)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
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专家培训。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高级评委会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
  六、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2023年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8〕76号)执行。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将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桂职办〔2018〕76号)中“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后的内容为:
  1.助理讲师:具备硕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院校专科以上学历,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讲师: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职称2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职称4年以上;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讲师职称4年以上。
  3.高级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2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职称5年以上;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职称5年以上;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中等职业学校后,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4.正高级讲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讲师职称5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四)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五)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文件要求,实施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
向使用”政策。职称“双定向”评审政策适用于我区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大专,申报中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且对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不作论文、科研条件的硬性要求,实施期限为2020—2023年。全区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申报“双定向”职称或通用职称,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申报两种职称。获得“双定向”职称的人员,颁发标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证书,在8个挂牌督战县范围内有效,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