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7.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3.07.07
福建省公务员报名时间表2023年【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职改办,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6〕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区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中小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公办普通
  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职称文件要求,全区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2023年全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岗位名额由各设区市(自治区有关单位)在核定的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使用数量(见附件1),对推荐人数不做限制。未完成2022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聘用程序的单位不得申报评审。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评审管理模式不变。
  (三)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内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原则上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三、评审时间安排
  (一)正高级教师评审时间:根据自治区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并结合工作需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及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上报时间为2023年8月1日8:00起至2023年9月22日18:00止,逾期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2023年10月27日18:00为申报材料被退回修改补充材料截止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二)副高级及以下教师评审时间:由14个设区市或各相关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于2023年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组织审核、职改办抽查复核及评审结果公示等工作。
  四、评审组织安排
  (一)今年我厅将组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学校所在市职改办、教育局或有关系列职改办按程序统一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同时还需填写2023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基础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答辩,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二)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评审工作由14个设区市中小学教师系列相关评
审委员会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区直、民办中小学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按照属地原则开展。
  (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6〕31号)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要求”执行。
  (四)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各设区市教育局职改办分别组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考核推荐委员会,分别负责区直中小学、各设区市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的考核推荐公示工作。区直中小学校正高级教师考核推荐的时间另行通知。
  五、评审组织管理
  (一)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有关单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评委会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各高级职称评委会应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按照模板要求上传《高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见附件3)。
  (二)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条(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专家培训。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高级评委会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
  六、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评审的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47号)执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有关规定,2023年全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
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三)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要求,实施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职称“双定向”评审政策适用于我区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大专,申报中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高中(含中专、
职高、技校);且对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不做论文、科研条件的硬性要求,实施期限为2020—2023年。全区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申报“双定向”职称或通用职称,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申报两种职称。获得“双定向”职称的人员,颁发标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证书,在8个挂牌督战县范围内有效,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全区8个挂牌督战县乡村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政策不变。
  (五)进一步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做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原则上中小学教师系列各级评审会应单设乡村教师评审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倾斜政策。申报评审时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不得以乡村教师身份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