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3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
     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省内各高校: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消费水平逐年提高,原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01]96),已不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精神,改善体育教师工作条件,促进我省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开展,参照部分省市的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对辽宁省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补助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师(包括体育课的兼职教师),每人每年1件短袖衫、短裤(150—240),运动鞋1(300—450),两年1套薄质运动服(450—550)1套保暖服(500—600),开设冰上课的三年1套羽绒服(700—800)1双防寒鞋(400—500)1双皮手套(100—150)1顶防寒帽(100—150)。各类服装由学校统一购买发放,不得以现金支付。
    二、各级各类学校常年坚持课余体育训练的体育代表队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能保证两小时以上的,每天可给予适当补助,但每天最高不得高于12元。具体由学校视其情况补助。
    三、参加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不得超过30)每人每天补助20—25元;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不得超过45)每人每天补助25—30元;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不得超过辽宁教育学院60)每人每天补助35—40元;凡参加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参加全国或国际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每人每天补助45—50元。以上各项不得重复发放。
    教育部确定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和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大学体育代表队的运动员的训练补助标准,除参加全国以上体育比赛参照此规定外,也可按比赛的等级参照省运动技术学院专业队训练补助标准执行。   
    四、教练员的补助享受以上同样待遇。
    五、各级体育比赛裁判员、工作人员食宿费参照各级财政规定的会议标准执行。
    六、裁判员酬金补助按照每一小时计算一场比赛,每场比赛标准30元。
    七、经费开支
      本通知适用于全省公办各级各类学校。按上述规定标准所需费用可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上述各项规定时,要防止铺张浪费,从严掌握,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本规定于2012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