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1.09.25
【字 号】辽教发〔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辽教发〔2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
组织及公民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本行政区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前向学区对应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
  初中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核实学生已有学籍信息。
  第六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并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复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
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信息一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管理,日常管理由学籍管理员负责。
  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加(或减少)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
  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
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从学籍系统中导出学生信息,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办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第十二条 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每名学生的学籍信息中,“是否留守儿童”“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现住址”“”“户口所在地”等字段可能发生变化,班主任要将学生上述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完成,各地各校应在7月30日前完成学生毕业(结业)操作。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或发生各类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和上学年学生增加和减少情况登记表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辽宁教育学院  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上学年学生增加和减少情况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县(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