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2.02.16
施行日期
2022.02.16
文号
长府办发〔2022〕2号
主题类别
老年人保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6日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9号),进一步强化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隐患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按规定做好养老机构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经消防审批合格的养老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等资料。(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与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依规制定有关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倡导养老服务机构食堂进行“明厨亮灶”改造,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审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从业人员监管
  1.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及依法执业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检查。(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专业能力评比竞赛活动,并按相关规定对优秀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涉及资金监管
  1.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依法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养老服务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及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责任单位:省银保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
  6.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运营秩序监管
  1.依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等行为。(责任单位:市规自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及省市有关规定查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对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突发事件应对
  1.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相关安全规范、行业标准,明确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将属地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依法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监管责任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要制定员工守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引领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相关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财务审计、联合检查、服务质量评定等工作,评估、审计、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