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再生利用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4.02
【字 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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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0年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保障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监督保障活动。
    第三条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系统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水平、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和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的投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召集及日常工作由排水主管部门承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第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宣传,普及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知识,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开展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批。
    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市开发建设、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与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目标与标准;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利用要求;排涝和内涝防治措施;公共排水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模、布局、管线位置、建设期限和时序、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
和实施方案中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用地的空间落实。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与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期限和时序,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现有公共排水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排水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排水防涝要求的,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老旧小区排水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排水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排水防涝要求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相关排水设施改造工作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源头减排的空间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