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培养人才,促进高级专门人才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研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已授予毕业研究
生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培养出一届硕士研究生)。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须报校研究生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基本资格审查、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国家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部分学科)、学位申请、学位论文审查、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研究生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2. 最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三)我校研究生学院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校院组织的课程考试
    我校研究生学院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我校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凡通过审查的申请者,应与研究生学院协商,在所申请的学科、专业里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和经验的教授、副教授(必须是当年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中确定一名指导教师。
    在导师的指导下,按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申请者个人进修计划,报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执行。由研究生学院和学科负责人安排有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提供合格证;
    外语考试时间:每年六月初。拟参加考试的学员应于每年三月初向研究生学院提出报名申请,填写考生登记表,交考务费,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图采集。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提供合格证。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我院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的撰写应符合《大连工业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有关规定。论文定稿后须经研究生学院审查方可复印、装订。
    研究生学院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如被认可,申请人应按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的补充修改或论文答辩的有关事宜。
    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二个月到我校研究生学院办理答辩申请手续,领取答辩申请的有关材料。
    答辩与申请的程序按照《大连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要求》执行。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论文选题应接触科学前沿,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文献综述应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的学术动态;
    3)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理论分析、实验研究等方面有新见解,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以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工作的能力;
    4)应采用先进的研究手段。
    2. 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同等学力人员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后需提交两本论文,由研究生学院聘请两位外单位专家对论文进行双向匿名评阅,两位专家中如有一位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则此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学院负责将评阅意见反馈给研究生导师,由导师安排研究生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后一年内可再申请一次,若再次申请仍不合格,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双向匿名评阅合格后才允许答辩,正式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学院还将聘请至少二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并参加答辩会。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节假日、寒暑假顺延),由我校研究生学院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评阅时,有关人员不得将评阅人的姓名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确定的评阅意见或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 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正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推荐人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我校研究生学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的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4)研究生学院收到开题报告一年以上,中期报告半年以上方受理论文答辩有关事宜。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授予硕士学位,报辽宁省政府学位办及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包括资格审查、登记建档
、研究生课程学习、辅导、考试、导师指导、实验研究、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受理、审批等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一条  学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的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的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二条  我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各项工作的受理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学院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基本资格审查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份;
    当年六月底前,各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将其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报研究生学院;
    学校研究生学院受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时间为二月和九月份,申请人须按时来我校领取《大连工业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
    申请课程考试时间为该课程考试前一个月在研究生学院办理考试注册手续。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考试报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由所在的学院决定,也可与我校应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如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学位申请需重新办理课程考试手续。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所有材料,在申请人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学院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
答辩、学位授予和经费管理等工作,未经校研究生学院组织或批准的学位课程考试、论文答辩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硕士学位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费用分“学习研究生课程费”和“学位申请费”两次支付。若未通过所有课程考试或学位论文答辩,该次申请无效,其费用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