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2.21
【字 号】新财预〔2018〕192号
【施行日期】2018.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预〔2018〕19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各地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于2019年2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暂行办法,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
 
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区本级部门单位和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县财政部门”)。
  二、考核主体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和地(州、市)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
新疆公务员局网站
  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州、市)财政局。
  三、考核内容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是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地县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自治区地(州、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2)执行。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财政厅组织实施。
  (一)单位自评。年度终了,区本级部门单位、地(州、市)财政部门对当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有关数字口径的解释或说明;相关佐证材料目录及内容;其他需要补充或说明的内容等。
  每年报送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及相应的基础数据统计表,是工作考核的主要基础数据信息材料。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地县财政部门对自评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数据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财政考核。财政部门对同级部门单位、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数据信息、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数据及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综合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在各级财政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无门户网站的,在同级政府网站公开。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名次靠后、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的要求,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三)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各地各部门单位相关经费安排的参考因素。
  特此通知。
  附:1.自治区各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2.自治区地(州、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