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监测工作方案
为掌握各地医改关键工作进展情况,依据医改工作任务安排,我办决定开展医改监测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监测内容和数据起源
依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计划暨实施方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键工作安排》和《相关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制订《医改善展监测指标》(见附件1),开展月度监测、六个月度监测、3 季度监测和年度监测任务。
监测指标数据关键起源于常规统计和医改监测表,多渠道搜集对应数据,满足医改监测要求。医改监测表分为《省级医改监测表》和《地市级医改监测表》(见附件2)。
二、任务分工和数据报送
(一)囯务院医改办统一协调全国医改监测工作,相关组员单位帮助。囯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负担具体监测工作和直报平台技术支持,搜集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常规统计和财务年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搜集并提供业务范围内相关监测指标数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办登录省级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平台按月报送《省级医改监测表》,同时牵头本省(区、市)地市医改监测工作,包含布署协调、数据催报、会审订正、数据汇总及结果通报等。省级卫生计生委配合省级医改办做好相关工作,省级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包含系统升级、平台维护、用户管理、数据上传、信息安全等。
(三)地市、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办负责搜集相关部门数据后填写《地市级医改监测表》,并授权地市和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登录省级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平台上报数据。
三、统计时段和上报时间
(一)医改监表数据搜集。《省级医改监测表》为月报,《地市级监测表》为季报(1季度不报)。省、地市医改办根据数据报送时间要求分别上报月度和季度数据。省医改办立即审核当地域数据,省级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平台自动上传或省级系统管理员手动上传各地域数据。
数据报送时间
(二)常规统计和财务数据搜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时间要求报送月报、季度、年报。
(三)国际计生卫生委相关司局数据提供。相关司局分别于8月10日前、11月10日前和2月15日前报送附件1中和本司局相关指标上六个月、3季度和年度数据。
(四)数据汇总。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搜集医改监测、统计和财务数据后5日内完成全部监测指标数据审核、订正、汇总和分析等任务。
四、培训安摊
(一)省级培训。7月中旬,我办拟举行医改监测工作部署暨培训会(通知另发),并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升级省级统计直报平台,印发医改监测工作手册。
(二)地市级培训。省级医改办应做好地市级医改监测工作人员培训,确保正确掌握先关监测指标统计口径和工作要求,立即完成上报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领导,落实责任。医改监测是推进各地落实医政医务关键手段,各地域、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牵头单位要指定责任人负责工作协调和数据传送;参与单位要认真配合,做好衔接。请省医改办和国家计生卫生委相关司局于7月底前将医改监测工作联络人名单(回执)传真至我办。
(二)规范上报,按时完成。各地域、各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要求,立即上报医改监测和常规统计数据。医改监测月报、季报数据经过省级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平台上报,并经省医改办审核后
上传至国家级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平台。省医改办应登录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立即监督各地市监测数据报送情况。
(三)建章立制,狠抓质量。省医改办要加强协调,建立省级会审制度,确保监测、统计、业务数据一致性;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切实提升地市级医改监测能力。各地域、各单位不得拒报、迟报、瞒报、虚报
监测及统计数据,我办将开展督导工作并通报监测和统计数据质量。
(四)利用监测结果,推进医改工作。我办将反馈监测结果,相关部门及各省医改办应充足利用监测数据,发觉进展缓慢指标,寻求工作差距,加大推进力度,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医改工作任务,为顺利完成“十二五”医改计划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1.医改善展监测指标
2.医改监测表,
3.医改监测工作联络人名单(回执)
《医改善展监测指标》数据提供说明
一、指标任务分工(国家卫生计生委业务司局)
二、数据提供时间及方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业务司局)
(一)统计时段。时点数截至6月底、9月底、12月底,时期数按1-6月(上六个月)、1-9月(前3季度)、1-12月(整年)统计。
年报时间
(二)数据提供时间及方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分别于8月10日、11月10日、2月15日前向统计信息中心报送《医改善展监测指标》上六个月、3季度、年度数据(EXCEL)表格。
(三)卫生资源年报、医疗服务年报、医改监测数据:由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汇总产出。
三、计算公式及指标解释
1.财政医疗卫生支出年增加率(%)=(本年度财政医疗卫生支出- 上年度财政医疗卫生支出)/上年
度财政医疗卫生支出×100%(注:决算数);
2.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 本年度财政医疗卫生支出/同年财政支出×100%(注:决算数);
3.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 本年度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同年卫生总费用×100%;
4.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 本年度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同年卫生总费用×100%;
5.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 本年度卫生总费用/同年中国成产总值×100%;
6.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年末执业(助理)医师数/同期常住人口数×100%;
7.每千人注册护士数(人)= 年末注册护士数/同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8.每万人全科医生数(人)= 年末全科医生数/同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0。全科医生数包含执业范围
为”全科医学专业“执业(助理)医师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骨干培训、岗位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执业医师数;
9.每万人公共卫生人员数(人)= 年末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数/同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0。专业公
共卫生机构包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抢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0.每千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年末医疗卫生机构实有床位数/同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11.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 年末有1所由主管部门审核达成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或小
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数(或街道数)/同年末乡镇总数(或街道总数)×100%;
12.医疗卫生机构数(个)= 年末医院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其它机构数;
13.居民平均就诊次数(次)= 本年度医疗卫生机构总诊人次数/同年常住人口数;
14.居民年住院率(%)= 本年度入院人数/同年常住人口数*100%;
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百分比(%)= 本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同年医
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数×100%;
16.民营医院床位数占医院床位数比重(%)= 期末民营医院床位数/同期医院床位总数×100%。民营医
院是指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全部体制之外医院,包含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台港澳和中外投资等医院;
17.非共医疗机构门诊量占门诊总量比重(%)= 本年度非公医疗机构诊疗人次数/同年医疗卫生机构
总诊疗人次数×100%。非公医疗机构指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台港澳和中外投资等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疗养院、抢救中心(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