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6.09.21
【文 号】银发[1996]335号
【施行日期】1996.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银发[1996]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储汇总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工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实现中央银行对金融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归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现将《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新的《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指标体系》、《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体系》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与归属》印发给你们,望遵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
  一、实施对象
年报时间  为便于信息的搜集与管理,从1997年起,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和邮政储蓄(统称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下同)等机构范围内实施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统计数据的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邮政储汇总局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辖内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金融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频度。新统计指标报送的频度分为五日报、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五日报指标为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清算汇票款、存放同业款项和各项存款,用来反映金融机构头寸情况。
  五日报报送的机构范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需要,适时扩大五日报报送机构的范围或改五日报为日报。
  旬报报送的机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
  月报报送的机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金融机构。
  季报、年报报送的机构范围:金融机构。
  (二)报送方式。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行报送信息的内容和标准以附件3为准,按照附件3所列编码和统计指标按地区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信息的内容和标准以附件2为准,即按照附件2所列编码和统计指标上报。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邮政储汇总局和全国性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统计信息由各总行(局、公司)收集汇总后按地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农村信用合作社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1997年仍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新指标体系分地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城市信用合作社、区域性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统计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收集并报省级分行汇总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
  (三)信息通讯。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信息,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的通讯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信息通讯的格式和要求已录入即将推广的统计软件中,金融机构信息通讯的格式和要求为标准文本文件,内容排为三列,第一列为地区编码,各金融机构可自定,第二列为统计指标,即附件3的统计编码,第三列为数值,无业务内容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