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教〔2005〕074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
教职工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有关幼儿园,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合理、有序、规范流动,现将《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教育局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暂行规定
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深化学校人事制
度改革,鼓励并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优化教育人才资源配置,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暂行规定(试行)》(苏教人师〔200462号),结合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师资队伍现状,对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条件
教育系统内部教职工流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良好的工作态度,熟悉业务,胜任工作;
2.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职工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3.幼儿园、小学教师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教师应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男性教职工45周岁以下,女性教职工40周岁以下;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市级医院体检合格);
7.有接收学校或单位。
四星级普通高中急需的、确有真才实学的学科教师以及家庭确有困难且愿意到薄弱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年龄等方面可适当放宽。
二、基本原则
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鼓励流动的原则。鼓励新教师到乡镇学校工作,2005年起参加工作的教师,晋升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必须有一年以上乡镇学校工作经历;鼓励在职教职工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工作;鼓励落聘人员到其他学校应聘,或参加进修、辞职、另谋职业;鼓励四星级普通高中和职业类学校面向全国、全省公开招聘优秀骨干教师。
2.“双向选择”的原则。要求流动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拟调入的学校,拟调入(聘用)学校在人员编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要求调入人员。
3.合理、有序、规范的原则。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必须有利于优化教师结构,有利
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每年流动人员的比例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以内。
4.协调发展的原则。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必须有利于促进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和各教育阶段之间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基本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必须执行以下制度:
1.骨干教师服务期制度。经组织选派出国培训一个月以上者、接受研究生教育并得到学校奖励者以及破格评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者,必须在原单位至少再工作服务3年;评为昆山市级教学能手、昆山市级学术学科带头人、昆山市级及以上名教师的骨干教师,必须在原单位至少再工作服务4年。服务期未满的一般不能流动。
2.骨干教师流动补偿制度。经教育局批准流动的骨干教师,由调入(聘用)学校按下列标准补偿调出学校:昆山市教学能手10000元;出国培训者、接受研究生教育者、破格评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者、昆山市学术学科带头人20000元;昆山市名教师、名校长、苏州市学术学
科带头人30000元;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40000元;江苏省特级教师50000元。服务期未满,确因工作需要流动的,每少一年增加补偿费10000元。流出昆山市教育系统的(组织调动除外),按上述标准的两倍补偿给原学校(单位)。补偿金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
四、操作程序
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1.每年5月底,要求流动的教职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规定的、合理的比例范围内拟同意解除(终止)聘用关系,报财政拨款部门批准,送教育局审核。
2.每年6月底,经教育局审核后,符合流动条件的教职工进入教育人才市场,到相关学校应聘考核。
3.每年7月底,拟聘用学校将考核结果及学校意见报教育局,教育局审核同意后,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4.每年7月,落聘人员由所在学校将相关资料报教育局,由教育局推荐到有关学校应聘;8月,重新到岗位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未被聘用的人员可选择进修、辞职、另谋职业等。
五、材料要求初中学历想修个大专
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流动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昆山市教职工流动申请表》一式两份;
2.《昆山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四份;
3.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以及其他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4.照顾家庭困难的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件须验证人签字并加盖验证章。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525日至531日。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关于镇区教师调入市区和近郊工作的暂行规定》(昆教〔20036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昆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