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津贴申领流程
事项内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津贴申领深圳社保局
事项类别: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申领津贴需满足的条件:
(1)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数量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1.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收原件);
3.深圳市职工生育津贴申请审核表(收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6.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1)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2)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无法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单位外派证明”;
(3)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
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职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申请生育津贴时,申请表需经职工本人签字压指模,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窗口办理。
1.生育医疗费用其他部门已报销;
2.生育医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上述三种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受理机关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受理机关:参保单位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
医保科。直属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13楼;福田分局:
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南山分局: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区武装部旁);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龙华分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碧澜路大布巷路口(原泗黎路大布巷路口);大鹏分局:深圳市葵涌街道葵新北路86号。:12333。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不规定有效期限。
决定机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12333
生育保险津贴费用申领流程:
1、用人单位需先确认职工申请津贴的相关医疗费用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或在社保机构已申请报销;未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的,该职工需先报销医疗费用后,用人单位方可申请相关的生育津贴。
2、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请,并确认已垫付生育津贴。
3、系统将根据数据自动匹配其申请的生育津贴情形,匹配成功后由工作人员在网上受理、办结并发放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需要到社保机构,也不需要再提交任何资料。
4、匹配不成功,用人单位打印《深圳市职工生育津贴申请审核表》和《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企业申请)》,该职工的医疗机
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分娩的提供),到就近的社保机构办理。
5、各分局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6、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支付。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结。
法律效力: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审核批
准后方可报销。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
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不收费
表格下载:    申报系统直接生成
年审年检:无年审
网上受理:s://wssb6.szsi./NetApplyWeb/index.jsp
状态查询:s://wssb6.szsi./NetApplyWeb/index.jsp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