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文章属性
【案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17.05.24
裁判规则
深圳社保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正文
邓某某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原告:邓某某(邓昆鹏之父),男,63岁,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曾思克,该局局长。
  原告邓某某因与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社保局)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邓某某诉称:邓昆鹏于2010年12月12日被诊断为职工病(急性淋巴白细胞白血病),随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邓昆鹏认定为工伤。2013年2月7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邓昆鹏受伤时间为2010年12月12日,受伤部位为全身多处,邓昆鹏构成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12月12日。2016年2月4日,邓昆鹏白血病复发入院,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3月2日出具《工伤复发确认意见》,确认邓昆鹏属于工伤复发,医疗期为 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邓昆鹏在住院期间,于2016年4月13日去世。原告作为家属依法向被告深圳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要
求被告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被告作出的深工保决字[2016]第4445044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仅同意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贴,不支持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告认为,邓昆鹏属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家属依法应当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理由如下: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均作出了如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复发,确认需要的,可以再次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
伤待遇,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3月2日出具《工伤复发确认意见》,确认邓昆鹏属于工伤复发后,医疗期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因此,邓昆鹏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获得停工留薪期。
  被告深圳社保局答辩称: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的,五级至十级伤残,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非等同可以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邓昆鹏已经享有过二十四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且停工留薪期已满,其旧伤复发,不能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邓昆鹏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其在旧伤复发期间死亡,因其伤残等级为五级,亦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即其近亲属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被告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各项待遇符合对旧伤复发的特别规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邓某某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邓昆鹏于2010年12月12日被诊断为职工病(急性淋巴白细胞白血病),随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邓昆鹏认定为工伤。2013年2月7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邓昆鹏受伤时间为2010年12月12日,受伤部位为全身多处,邓昆鹏构成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12月12日。2016年 2月4日,邓昆鹏白血病复发入院,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3月2日出具《工伤复发确认意见》,确认邓昆鹏属于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16年2月4日至 2016年8月4日,邓昆鹏于2016年4月13日去世。2016年5月9日,被告深圳社保局受理了原告邓某某作为家属向深圳社保局提出的工伤待遇申请,邓某某要求深圳社保局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深圳社保局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深工保决字[2016)第4445044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同意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贴共计8195.15元,不同意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邓某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