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0.11.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00.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
 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8日)
存档单位、个人:
  随着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及《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通知》(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对原按《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与我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以及存档人员参加保险中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单位和存档个人,自本
通知下发之日起,持存档人员的身份证、存档卡、《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缴费卡》办理审核衔接手续。
  二、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对缴纳养老保险费存档人员的各种资料履行审核手续后,再进行相应衔接工作。
  三、存档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工龄审定等工作,严格按照京劳社养发〔2000〕67号和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办理。
天津人才中心  四、本通知只适用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
  五、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补缴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结束。
  六、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负责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