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推动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基金)依托天津市有关产业发展基金设立,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评价和评价机构运营等工作。
第三条人才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四条人才引进范围主要包括:国内外知名专家、博士、硕士及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人才引进主要采取经费直接补助和项目资助两种形式。经费直接补助主要用于人才引进的基本待遇,项目资助主要用于支持人才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人才引进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经过专家评审和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人才培养
第七条人才培养主要包括:研究生培养、留学生培养和青年人才培养。
第八条人才培养可以通过设立资助奖学金、培养基地、科研项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人才培养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经过专家评审和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人才激励
第十条对于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荣誉称号和职务提升等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人才激励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经过专家评审和备案后予以实施。
天津人才中心第五章人才评价
第十二条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人才评价体系,包括不同层次的人才评价、评优评先和奖励机制等。
第十三条人才评价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经过专家评审和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六章评价机构运营
第十四条设立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评价机构,专门负责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评价工作的运营。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运营必须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设立人才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人才基金使用要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这是一份涵盖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从引进、培养、激励、评价以及评价机构运营等多个方面确立了相关规定,旨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推动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
在人才引进方面,规定了引进范围和引进形式,包括经费直接补助和项目资助。在人才培养方面,规定了培养范围和培养方式,可以通过设立资助奖学金、培养基地和科研项目等方式进行。在人才激励方面,规定了激励措施和具体条件。在人才评价方面,建立了科学、公正、公开的评价体系,包括不同层次的评价、评优评先和奖励机制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才基金,本办法还规定了设立评价机构和管理委员会,以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
最后,本办法明确了解释权归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制定这份暂行办法,将有助于更好地引进和培养人才,激发人才的创新潜能,为天津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