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3.15
【字 号】晋政办发[2001]28号
山西人事网首页∙【施行日期】200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
 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2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16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精神,为推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省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止目前,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兴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达98所(包括优抚对象福利机构),乡(镇)村集体和社会
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达1278所,共收养10845人,为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长期以来,我省社会福利由国家和集体包办,存在福利机构少,布局不合理,投资渠道单一,资金缺乏,基础设施落后,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现在,我省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已达31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0%以上。且有残疾人134万人,孤儿3600多人。这就使得我省社会短缺的现状与迅速增长的社会化养老、残疾人康复、孤儿养护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就是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社会福利社会化不但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可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切实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统筹安排,加大政策扶持、保护力度,加快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步伐。
  二、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老年人、残疾人和
孤儿的福利服务为重点,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05年,在我省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城市中各种所有制形式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农村2万人以上的乡镇普遍建立起敬老院,其中有条件的敬老院要逐步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三、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扶持优惠政策
  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力量投资创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弃婴、优抚对象等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地计划部门要切实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对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没有按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规划进去的,不予审批。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市、县人民政府对该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给予减免。
  (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
划拨供地,免收征(占)地管理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属于新增建设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按照经评估确认地价的80%收取;属于盘活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经评估确认地价的20%收取。
  (四)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使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在基础设施建设等硬件方面达到国家或省级等级院标准,真正起到窗口示范作用。
  (五)对集体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的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特困老年人、特困残疾人,应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六)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生产性企业以及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下岗职工从事社会福利业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 43号)
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减免下列费用: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免交煤气增容费和城市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的收费;在规定的受电电压范围内用电,供(配)电贴费,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执行。使用自来水、燃气和电,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在省交通厅《关于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生活用车暂予减免养路费的意见》(晋交便字〔1995〕第27号)规定的范围内的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和工作用车,按规定适当减征公路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