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7、《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8、《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9、《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1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条 1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1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1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1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1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1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17、《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
18、《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 19、《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
20、《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九条 21、《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22、《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七条 23、《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六条 24、《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 25、《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四条 26、《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第四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二)哈尔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三)哈尔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3、《关于调整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及人员编制的通知》(哈编字[1999]66号)第一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范围。将隶属??市民政局管理的
市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保险处)??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及固定资产统一划转到市劳动局。”
(四)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
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五)哈尔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劳动保障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六)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安徽教师考编要求
新疆二级建造师报名入口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一)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法律依据:1、《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
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2、《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第四条:“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南京公务员考试时间3、《劳动监察规定》第五条:“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二)哈尔滨市就业管理局
法律依据: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2、《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有关事务,组织、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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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2014年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聘任通知】
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 2014年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聘任通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市政府特邀专家聘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处: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柔性方式”引进聘任一批市政府特邀专家,为我市实施新战略实现新跨越提供良好的人才服务。根据《哈尔滨市特邀专家制度(试行)》(哈政办发
[2007]1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14年哈尔滨市政府特邀专家聘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统领,充分利用省外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以人才共享方式柔性引进一批我市急需紧缺的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服务。
二、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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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专家主要是指本省之外,专业上有较高造诣,在生产、科研和教学等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重要成就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三、工作方式和期限
特邀专家要适应我市产业发展的需要,满足我市用人单位急需、紧缺、实用的现实需要,服务于我市科技创新的需要。要以完成目标任务为前提,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来哈工作,也可在原工作地区和单位为我市服务;既可长期,也可短期,根据能解决科研课题和技术攻关关键问题的实际需要确定在哈工作时间。特邀专家聘期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为1至3年。
四、基本条件
(一)热心为哈尔滨市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二)两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贴获得者、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行业或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国际或国内有影响的专家。
(三)长期在科研开发一线工作,近五年来主持过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在科研开发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或开拓性重要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担任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