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10
【字 号】市政办发[2012]224号
【施行日期】2012.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食品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0日 
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市食品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的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托幼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分级管理、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县(区)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统筹规划并责成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学校食堂建设改造,鼓励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设为多个学校集中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制定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食品药监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和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学校食堂及供餐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方法、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在教育主管部门配合下,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卫生学调查。
  第四条 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在受理学校办学资质申请时,应责成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向辖区食品药监部门同时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并将取得办学资质的学校情况及时通报食品药监部门。教育部门应对未取得办学资质的托幼机构进行整治规范,将基本情况通报食品药监及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药监部门应将学校食堂和供餐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信息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通报,以便采取相应的供餐准入退出管理措施。
  食品药监部门应联合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研究学
校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进行科学引导,每学期应对学生进行至少1个课时的食品安全教育和营养学辅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证(照)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六条 学校食堂及供餐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自律,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建立食品安全电子化信息档案,做好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七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内供餐准入机制,责成有关部门制定不同模式供餐准入标准。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学校蛋奶操作间应能满足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并经所在地县(区)级教育、食品药监部门审查同意。供餐企业(单位)、加餐供应企业应通过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招标方可纳入“营养计划”和“蛋奶工程”供餐范围。供
餐企业(单位)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具备相应的供餐条件和能力。加餐供应企业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取得相应品种食品生产许可,流通企业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上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应同时取得工商、税务证照。
  第八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内供餐退出机制。供餐企业、加餐供应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后由组织招标的同级人民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
  (一)被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
  (四)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五)一年内连续3次因违法违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
  (六)不再具备相应供餐条件和能力,或者不能履行保证食品安全责任的。
  (七)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供餐主体存在其它严重影响供餐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政府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食堂及供餐餐饮服务单位应落实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落实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应实行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要求其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西安市教育局登录  第十二条 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查验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食品,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次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