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公告第5——关于2014年浙江省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江省农业厅公告第5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5.01.05 
【实施日期】2015.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农业厅公告
(第5号)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农业厅2014年第8号公告》、《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3号)规定,现就2014年浙江省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条件
  (一)考试成绩。
  申请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其2014年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须达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226分)以上;
  申请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的,其2014年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须达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204分)以上。
  (二)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2号)规定的参加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相关报名条件。
  二、执业兽医资格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人(考生)从20141231日零时起即可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达到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应于201516日至28日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提交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生成《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现场递交材料。2015112-130日(节假日除外),申请人到考试报名预约点现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地址及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