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发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12.19
【字 号】沪牧医办[2012] 55 号
【施行日期】2012.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发证工作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2] 55 号
各区县农委、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执业兽医管理,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配备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为此,农业部颁布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就我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兽医师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以及相关证书的颁发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已经实施3年,本市各类机构的兽医专业人员积极参加考试,并有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获得了执业兽医资格,特别是在各级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业务的人员,绝大部分已经取得了相应执业资格。因此,本市对动物诊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条件相对已经成熟。
  实行执业兽医注册和备案管理,是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的需要;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疫的实际工作要求。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明确专业部门,落实专职人员,认真做好执业兽医的注册备案和发证工作。
  二、依法严格做好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发证有关工作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工作流程(试用)》(见附件1)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的注册备案和发证工作。
  取得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可以直接向所辖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备案,取得兽医执业证后,方可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对于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在本市动物诊疗机构注册或备案的中国港澳台地区或外籍人士,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临时兽医执业证。
  2013年4月1日后,凡未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注册备案,没有取得兽医执业证的从业人员,
一律不得在本市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注册备案执业兽医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执业兽医年度审核等工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动物诊疗机构配合做好执业兽医的注册备案和培训年审,规范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证行医”、“借壳行医”,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使用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有关要求,做好执业兽医注册系统信息维护,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执业兽医的注册备案情况报送我办(见附件3)。
  附件:1.上海市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工作流程(试行)
  2.兽医师执业证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填写规范
  3.上海市执业兽医师注册与备案人员电子档案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