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6.09.05
【字 号】沪劳技发[1996]76号
【施行日期】1996.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沪劳技发[1996]76号)
为了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和市劳动局颁发的《岗位技能规范》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
  (三)赴就业和各类劳务输出人员。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五)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学、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级各类培训院校及培训机构培训毕、结业生(培训期一年以上),可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具备本工种专业工龄六年以上(含六年),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持有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具备本工种专业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征收,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申报考评技师条件者,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已满三年及其以上者,且具备申报考评高级技师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有特殊贡献、重大发明创造、高超技能或参加国家和市级技术比赛获名次者,报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即可申报晋升考核、或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7.本等级鉴定成绩优秀者,升级鉴定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
  (二)申报程序
  1.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的地点报名同时应递交现持技术等级证书及有关获奖证书等;
  2.交纳报名费、考务费等;
  3.审核发放准考证;
  4.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鉴定。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一)鉴定内容
  1.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按国家劳动部或市劳动局审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或专业岗位规定,分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两部分内容。
  2.技师资格鉴定,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和各行业提出的考核要求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潜在能力。
  (二)鉴定方式
  1.知识要求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要求,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
  2.鉴定技师资格时,对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
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关键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对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对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疑难技术问题等形式进行。
  (三)知识要求与操作技能要求(含技师工作业绩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均达六十分以上为合格;八十分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和职责
  (一)组织管理
  1.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市劳动局综合管理、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2.全市建立统一的,由市劳动局领导和综合管理下的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下同)鉴定工作网络。按行业(工种)分类组建市专业(工种)委员会。
  3.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贯彻“八统一”,即:统一国家标准、统一鉴定规范;统一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机构;统一考评员队伍;统一鉴定题库;统一资格证书;统一核证管理。
  (二)市劳动局主要职责
  1.领导和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包括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布局];
  3.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
  5.领导各区(县)劳动局组建和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6.审查批准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
  7.审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
  8.组织审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9.核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或执行)》;
  10,组建各行业、专业委员会并指导开展工作。
  (三)市职业技能(资格)〈下同〉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
  1.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查询  2.指导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的业务工作;
  3.组织领导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业务;
  4.参与组织制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性文件和管理政策与规定;
  5.组织编写社会通用专业(工种)教学计划、大纲、培训教材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外的各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6.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全市考核员队伍的日常管理;
  7.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8.配合组织、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开展;
  9,会同各行业专业委员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