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3号);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③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0号)。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2号);②山西省纪委、组织部、省监委、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晋纪发〔2003〕6号);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④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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