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公务活动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履行公职的法律制度。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
任职回避,称职务回避,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得同时担任,一定范围内的职务。
1.回避亲属
(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妹、堂兄弟妹、表兄弟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1)同一机关中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
  适用地域回避的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其中,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主要指县()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职务。
例外规定。现行的例外有二种情况:
(1)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宪法》第114);
(2)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地方组织法》第56条第3)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处理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公正,为保证实
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转由其他公务员处理的制度。
  执行的公务涉及本人或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2国家公务员网站及近姻亲的利害关系。
  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后在一定年限内的从业禁止。
  仅适用于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务员,不适用于被辞退或开除的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为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为离职2年内。
禁止从事的工作包括:
(1)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芋利性织任职;
(2)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于该人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对于接收单位,应责令其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1倍以上5倍以下的。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公务活动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履行公职的法律制度。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
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公务员公正地履行职责;
(2)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健康成长;
(3)有利于发挥全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 对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一、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
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持清正廉洁,防
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制度,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二、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
任职回避。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任职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第二步是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安排。
公务回避。是指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而实行的回避。《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必须回避。公务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回避人要自觉申请。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应有相应的行政约束,使回避真正达到目的。
三、实施回避制度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健全制度。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
2、协调关系。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处理好与考试录用、职务晋升、交流、惩戒等方面的关系。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进口”管理的重要环节,把好这一关,就能为回避创造良好条件。回避是实现交流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实事求是。造成亲属聚集及需地区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认真分析,在调整安置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实事求是地执行回避规定。在强调坚决回避时,要明确三个原则,即: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原则;有利于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成长;有利于工作连续性,保持社会。具体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不搞一刀切,用其所长,合理调配;保证调整环节的科学与合理,注意解决限制环节上的顾此失彼。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回避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公务人员的管理,保证廉洁奉公、依法执行公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适用于党政机关,而且对企事业单位也有着积极的意义。各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这项制度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顺利实施。要抓紧对本地、本部门应回避人员情况进行认真的摸底调查,制定具体的回避调整计划。详细填写《回避人员情况报告表》(附后),于9月底前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县处级干部和党政部门人员《回避人员情况报告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科级以下人员《回避人员情况报告表》报市人事局审批。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批本系统、本市区各单位人员回避意见,负责回避人员工作单位或岗位的调整工作。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见
    为促进机关廉政建设,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创造有利于公务员放手工作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必须实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妹、堂兄弟妹、表兄弟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国家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部门正职或副职)的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同时各级各部门在选调人员时,也要避免选调同乡同学到一个单位任职。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实施意见回避范围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担任市区、镇两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任职。
    三、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调整决定。回避人员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别需要的,经
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部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四、公务员回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避。应回避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自行调整到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没有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调整。应回避人员的一方接近退(离)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可按照市委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人员分流有关问题的规定》提前离岗,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列入回避范围的人员,要在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前,如实填写《回避人员情况报告表》。各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五、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回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回避的规定,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开展回避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定完成回避调整计划的,不予办理其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审批手续。应回避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无条件服从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回避决定。如拒不服从合理
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予以辞退。公务员过渡工作完成后,要加强回避的检查与监督,要与公务员录用、晋升、调动、任用等环节结合起来,完善回避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