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检验贯彻教学大纲、执行教学计划情况,在完成全部的规定培训项目及学时,送公安部门考试前,组织学驾人结业考核。结业考试是发放学员结业证的必经程序和依据,是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是考取驾驶证的根本保证,为规范结业考试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试对象 
凡是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都必须参加并通过结业考试工作。每期(车)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学时时,驾校将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
 二、结业考试科目和内容 
1、结业考试分为三个科目:科目一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相关知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二为场内驾驶技能考试科目(桩考);科目三为道路驾驶技能(场内道路和实际道路驾驶)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 
2、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3、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4、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5、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6、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7、以上考试具体内容参照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补充;
 
科目一100题仿真考试三、考试日期和方式 
1.考试日期,在本科目培训结束后,到公安交管部门考试前进行。
2.考试方式 
1)科目一考试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 
2)科目二以单车为单位由学校一名结业考核人员施考。 
3)科目三路考以单车为单位由学校两名结业考核人员施考,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
3、考试分设科目一进行理论考核。通过科目一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科目二、三项目考核。  考试分设科目二、三项目进行实地考核。B类车可增加道路驾驶考核,使用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结业考核成绩单”。 
四、监考 
1、科目一考试时由理论教员监考。 
2、科目二、三考试时由总教练或结业考核人员监考。
3、分管教学的领导要不定期监考。 
4、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汽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具有10年以上驾驶经历,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结业考核人员每季度将考试情况反馈给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考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五、补考 
1.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当场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终止考试。
2.下次补考应在三日后由教员提出,并做出补考计划,重新安排考试。
六、考试成绩评定 
1、考核与考评相结合。考试成绩评定,比公安部规定的123号部令评分标准提高二个百分点。 
2、考评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公安部门的考试。
七、结业证的发放 
1、学员结业考试成绩由结业考核人员填在学员申请表上,并输入计算机。单位造册登记,统计留存(档),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
2、考评成绩合格者,培训科根据学员考试成绩及时发放学员结业证,并将结业号等相关资料录入个人学籍卡。
3、未完成培训项目,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严重违反各项管理规定者缓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