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处书记是干什么的
    书记处,简称“法警”,主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统称。在法院诉讼活动中,一般由法官助理(以下简称“审判辅助人员”)和书记员(以下简称“书记员”)共同组成。在法院诉讼活动中,书记员是负责庭审记录的工作人员。随着改革的深入,各基层法院也都开始组建了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因此会通过考试招聘进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从事书记处书记的工作。虽然书记处书记这个岗位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位范围,但是也属于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诉讼服务中心制度规定了五大基本原则:即法庭与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进行面对面互动、建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双方双向选择、允许庭前调解、当事人自愿选择开庭审理方式等制度。其中:《人民法庭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法庭在适用本规则过程中必须遵循四个原则:即“谁来审理谁负责”“谁开庭谁管理”“法官审判与旁听庭审分开进行”和“建立随机分案考核机制”。按照这一制度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庭前已制作好书面审理案件计划(包括庭审预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分工和法庭调查情况)、庭审提纲和庭审录像等文书中必须要有相应的记录。
公务员是干啥的    1、诉讼服务中心作为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服务中心,对法院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并且其功能主要是在人民众面前展示法院组织庭审活动取得的成果,这是为司法公正所付出努力的前提和保障。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材料。同时由法官根据案件受理情况及时进行立案登记或依法开庭审理、送达诉讼文书。因此,目前诉讼服务中心设置的主要功能就是负责案件材料录入工作。这一项工作属于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一般是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的书记员完成,否则容易出现由于当事人填写错误而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接收材料的情况。因此,一般在设置这一岗位之前会在法院系统内招募一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的书记员为自己做好相应工作。其次可以起到辅助书记员、保障庭审记录清晰有序、避免法官审理过程中漏记错误和司法文书不统一等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十个统一”实施意见》中规定“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根据需要向社会开放,实现对庭审活动全程实时公开”。因此,在诉讼服务中心中从事书记员或司法助理工作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应当引起各法院和广大人民众的高度重视,让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序进行。
    2、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员与书记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办案,并负责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一般在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中为书记员配备1名法官助理;对庭审笔录进行校对后交书记员核对,对未按要求核对或校对错误的部分,由书记员负责更正后交法官助理重新校对。如果法院没有固定的审判庭组成,可以临时聘用书记员来辅助法官裁判。法官助理对审理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影响都非常大,因此对法官是否公平公正和其本身是否具备胜任审判员职责的能力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此外,法官助理为增加法官办案数量也需要为其配备书记员。具体来说,根据《中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规定》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主持,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协商,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因此每个合议庭成员需要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并被记录到审判记录档案中,而且庭审记录档案也是考核和晋升审判员工作职责绩效等的重要依据之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包括调解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法官助理负责与合议庭成员一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需要在庭前制作好书面审理案件计划;庭审笔录是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应当载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提出意见等;庭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庭审笔录、裁判文件和录音录像文件等等。
    3、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按照分工也属于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一种。
    法官助理一般是指经过法官招录或选任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在法院诉讼活动中,法官助理主要是承担与法官直接接触或者从事庭审记录工作。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中的一种,书记员也同样会受到上述规定的影响。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同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中之一。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书记员管理办法,但是随着改革逐步深入,我国对书记员管理办法还会出台一些更加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书记员招录流程、招录条件、聘用制管理等。这些规定都会给书记员队伍建设以及管理带来一定影响。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各地法院对书记员招聘都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目前大部分法院是按照岗位进行招聘和管理,而不是按照行政编制来进行招聘和管理。因此,我国对书记员招录程序也都是按照不同地区进行严格要求的。而书记员内部岗位设置也是由招录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自行管理。具体岗位设置包括:1)书记员编制管理(包括审判助理与书记员);2)书记员岗位管理(包括书记员等级评定、工资福利待遇调整、保险福利保障、培训考核等);3)书记员岗位管理(包括书记员岗位绩效考核、晋升、评先选优等);4)法官助理岗位管理(包括法官助理与法官直接接触或从事庭审记录工作);5)其他工作岗位管理(包括其他行政业务管理);6)其他管理(包括考核表彰);7)其他管理工作(比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机构编制落实等)。
    4、书记员作为基层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于其具有较高工作能力和审判水平,能够为法庭提供大量优质高效的文书服务工作。
    因此,在法院开展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时,书记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岗位。这也是为什么目前法院的书记员是一个非常稀缺的岗位。在基层法院,书记员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序列,与司法行政人员有区别,在其任职岗位中不具有选任审判员的权利,因此没有选任审判员的权力。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序列中,法官职业资格考试和律师职业资格考试都不属于公务员体系内,因此在招考法官时也不能直接招聘书记员。书记员与审判辅助人员一样,也都属于法院司法机关其他职位范围内。但是与其他公务员一样,书记员的主要职责是在开庭前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开庭前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约定在开庭前对庭审内容进行录音录像;法庭记录庭审笔录等需要书记员来完成的各种工作;接受法庭对开庭过程、法庭记录的询问,配合法官审理案件;接受当事人对庭审结果进行申诉或者控告;参与法庭审判工作人员之间有关案件方面的信息沟通共享等等。在庭前对庭审记录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和摄像等工作;并对庭审笔录进行书写整理、修改完善等工作。虽然书记员并不属于行政编制岗位,但是书记员还是要履行相应责任担当义务的。
    5、书记处书记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
    在司法体制改革之后,书记处书记这一岗位并不是什么热门岗位,其市场需求也就随之降低。但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的主要对象就是各类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领域的各类案件。在这些司法活动中,书记处一般会负责庭审记录,或者一些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同时,也会需要参与一些与其相关的法律事务当中。对于法官助理来说,他既不是人民陪审员,也不是原告,但是又必须要参与法庭审理当中,这个过程可能还需要他对于一些法律问题有一定的了解。所以说,书记处书记在这些司法活动之中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人物之一。另外,从书记处书记这个岗位上能够接触到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对于从事相关司法活动也是有一定帮助作用的。书记处书记一般是一名法警,但是这个岗位的危险性并不亚于法警。因此书记处书记这个职位对其安全工作具有一定要求。但是这也是一个能够锻炼自己职业能力的机会,同时也是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及法律素养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