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20061
关于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
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规章,促进我市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业务项目的受理条件
人才中介业务分为基本业务项目和其它业务项目两类。
(一)凡符合《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从事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和人才招聘等基本业务项目。
(二)凡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其它业务项目的,除符合《办法》第五条之基本条件外,还须分别符合如下条件:
1.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
(1)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
(2)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3)符合法律、法规及电信、信息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2.人才培训业务
(1)宁波市人才网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2)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基本设施;
(3)具有从事培训或培训管理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
3.人才测评业务
(1)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应的设备条件。
4.从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业务的,须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及管理
(一)审批管理权限
申请设立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在市区范围内(包括江东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含宁波保税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报宁波市人事局审批。其中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的、未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先征得所在区人事局的同意。
在各县(市)辖区范围内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报当地人事局指定部门审批。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中介业务。
(二)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表格可从宁波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http//v)一式两份
2.中介机构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3专职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明、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等
4中介机构组织章程及有关工作制度
5.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从事其它业务项目的,需按本意见第一条第()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程序和期限
各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变更和注销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填写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或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注销登记表(表格可从宁波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http//v)一式两份,并附与变更事项或注销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文件,一起提交审批机关审核。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拥有专职工作人员3 名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是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之一。20061月起,宁波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对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才中介业务培训,经培训测试合格者,发给《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之前已参加过国家人事部或浙江省人事厅组织的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并已获得合格证书者,可免于参加宁波市的培训,但须持原合格证书到宁波市人事局进行登记,领取“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并持证在我市从事人才中介业务。
五、人才交流会(招聘会、网上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
(一)审批管理权限
唯具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方可在本市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人才招聘会、网上人才交流会、招聘会)。主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需取得《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已正常开展业务,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资质信誉,经营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人才交流会采取一申一批制。
凡申请举办面向全市范围或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的,报宁波市人事局批准。申请举办其他人才交流会的,报举办地县(市)、区人事局批准。经县(市)、区人事局批准举办、入场招聘单位在100家以上(含100家)的人才交流会,须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在宁波举办、按规定须报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全国性人才交流会、须报浙江省人事厅批准的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在报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后,同时须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用人单位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本市各大中专院校为本校毕业生就业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需提交的材料
在本市举办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须提前60天向相关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宁波市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表格可从宁波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http//v)一式两份;
    2.拟刊播的广告稿,须注明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收费标准;
3.举办单位的《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人才交流会组织实施方案、安全保卫方案;
5.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人才交流会场馆租赁协议等。
需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的人才交流会和人才交流活动,主办单位也应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宁波市人事局报备。
(三)审批程序和期限
本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才交流会举办单位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
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符合本市举办人才交流会规定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未做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四)举办人才交流会要求
人才交流会举办单位收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应到交流会举办地的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人才交流会举办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举办人才交流会,不得擅自更改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及规模等事项。拟刊播的广告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举办或变更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等项目的,举办单位应在交流会原定时间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举办单位应及时刊播启示声明,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会前对场馆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招聘现场的正常秩序,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咨询和后续
服务,并在交流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批准机关书面报告交流活动的基本情况。
六、已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处理办法
凡《办法》施行前已在本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但未取得《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在2006215日前,到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其中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到宁波市人事局进行登记。
对已取得人事部或浙江省人事厅授予的许可证书,并已在我市开展规定业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也须到宁波市人事局办理登记。
已在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如《办法》施行后继续在本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于200631日前,按《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向相关人事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对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补办有关手续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办法》规定者不得在本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业务。无人才中介许可证又逾期未登记的,作为非法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根据《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七、建立健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的监管体系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的监管体系。宁波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执法,积极支持和指导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
宁波市人事局具体责任处室:人才开发处;
具体责任人:陈烨;:87186219;传真:87341955
Email地址:nbrcc@tom
附件:1.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
2.宁波市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3.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表
4.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5.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6.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注销登记表
                        二○○六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实施  人才中介  机构  管理  办法  意见
抄送:浙江省人事厅
宁波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6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