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讲质量管理
本专题主要涉及的考点
【考点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
【考点二】项目质量复核
【考点三】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考点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
质量管理体系是会计师事务所为实施质量管理设计、实施和运行的系统,其目标是在以下两个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业务报告。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1.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设计、实施和运行。
2.风险导向的思路。
3.根据本事务所及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量身定制”。
4.不断优化和完善。
【例题】原DEF、XYZ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差异。ABC会计师事务所拟逐步进行整合,确保两年后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
【解析】两年内ABC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使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新设等方式成立分所(或分部),应当将该分所(或分部)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统一实施质量管理。
三、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要素
(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针对下列八个要素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
2.治理和领导层;
3.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5.业务执行;
6.资源;
7.信息与沟通;
8.监控和整改程序。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
1. 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2.对风险评估程序的动态调整
(三)治理和领导层
1.相关质量目标
(1)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形成一种“质量至上”的文化,树立质量意识。
(2)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对质量负责,并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出其对质量的重视。
(3)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递“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
文化。
(4)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以及对相关人员角、职责、权限的分配是恰当的,能够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的需要。
(5)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包括财务资源)需求得到恰当的计划,并且资源的取得和分配能够为会计师事务所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保障。
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领导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其质量管理体系中设定以下三种角,以保障该体系能够得以恰当地设计、实施和
运行:
(1)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指定专门的合伙人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监控和整改等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
【例题】经主任会计师指派,副主任会计师可以分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解析】不符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3.合伙人和员工晋升管理
(1)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加强对合伙人晋升、培训、考核、分配、转入、退出的管理,体现以质量为
导向的文化,确保合伙人能够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切实履行其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防范执业风险。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其员工(包括外部转入人员)晋升合伙人的管理,在晋升时,应当综合考虑拟晋升人员的执业理念、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诚信记录,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指标。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合伙人的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近三年内执业曾经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人员,不得晋升合伙人。
(四)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五)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在作出是否承接与保持某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决策时,应当“知己知彼”。
(1)对客户及其管理层和治理层充分了解;
(2)充分了解本所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业务,应当设计和实施专门的质量管理程序,如加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访谈拟承接客户以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内部质量复核等,并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六)业务执行
1.相关质量目标
(1)项目组了解并履行其与所执行业务相关的责任,包括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管理和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并充分、适当地参与项目全过程;
(2)对项目组进行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项目组已执行的工作进行的复核是恰当的,并且由经验较为丰富的项目组成员对经验较为缺乏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3)项目组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4)项目组对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咨询,并已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执行业务;
(5)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如适用),以及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负责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活动的人员之间存在的意见分歧,能够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关注并予以解决;
(6)业务工作底稿能够在业务报告日之后及时得到整理,并得到妥善的保存和维护,以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其他职业准则的规定,并满足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需要。
2.对项目合伙人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进行复核。
3.项目组内部复核
4.项目质量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项目质量复核制定政策和程序,并对下列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1)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2)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5.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解决意见分歧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下列方面:(1)明确要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并评价项目组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执行。
(2)明确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形成业务报告中的专业意见,也应当在业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
(3)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6.出具业务报告
业务报告在出具前,应当经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业务报告签发过程的控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对报告的签章进行严格管理。
7.投诉和指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接收、调查、解决由于未能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或由于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而引发的投诉和指控。
(七)资源
与资源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1. 组建一支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团队,以维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
2.与专业技术支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的技术支持人员,确保相关业务能够获得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3. 完善的工时管理系统,确保相关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执行业务,并为业绩评价提供依据;
4.与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软件等有关的指引,把职业准则的要求从实质上执行到位,确保执业人员恰当记录判断过程、程序执行情况及得岀的结论。
(八)信息与沟通
相关质量目标:
(1)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系统能够识别、获取、处理和维护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相关、可靠的信息,为质量管理体系提供支持。
(2)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文化认同并强调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这些人员彼此之间交换信息的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以及各项目组之间能够交换相关、可靠的信息。
(4)会计师事务所向外部各方传递相关、可靠的信息。
(九)监控和整改程序
相关质量目标:
(1)就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提供相关、可靠、及时的信息;
(2)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应对识别出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以使该缺陷能够及时得到整改。
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活动应当包括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的项目中周期性地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择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监控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缺陷,评价、补救和改进措施、问责等形成监控报告,并针对存在的缺陷,及时修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例题】对新晋升的合伙人,每年事务所对其已完成的一项业务进行业务质量检查,若连续五年合格,以后为五年为周期进行质量检查。
【解析】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择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
四、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一)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当以某一时点为基准,并且应当至少每年一次。
作为评价的结果,主要负责人可能得出下列结论中的一项:
1.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2.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存在严重但不具有广泛影响的缺陷,除与这些缺陷相关的事项外,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3.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二)对相关人员的业绩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下列人员进行业绩评价:
1.主要负责人;
2.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
3.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
在进行业绩评价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结果。
五、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方面形成工作记录:
1.主要负责人和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各自的身份;
2.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目标和质量风险;
3.对应对措施的描述以及这些措施是如何应对质量风险的;
4.实施的监控和整改程序;
5.主要负责人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的评价及其依据。
【考点二】项目质量复核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委
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
(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资质要求
由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独立于执行业务的项目组,因此,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同时,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和适当的权威性以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
2.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3.遵守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
实务中,拟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以下情况的影响:
1. 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例如,在同一年度内,由A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B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同时由B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A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的人员不足,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2. 某一项目的前任项目合伙人被委任为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例如,甲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度担任某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如果其在2021年度被委派担任同一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将可能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一段冷却期,要求在冷却期结束之前,前任项目合伙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这段冷却期至少应当为两年。
二、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
(一)复核程序
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1.阅读并了解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1)与项目组就项目和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
(2)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监控和整改程序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特别是针对可能与项目组的重大判断相关或影响该重大判断的领域识别出的缺陷进行的沟通。
2.与项目合伙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讨论重大事项,以及在项目计划、实施和报告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3.基于实施上述第1项和第2项程序获取的信息,选取部分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评价下列方面:
(1)作出这些重大判断的依据,包括项目组对职业怀疑的运用(如适用);
(2)业务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3)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
注会报名时间2020年4.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
5.评价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并评价咨询得出的结论。
6.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得出下列结论的依据:
(1)项目合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是充分且适当的;
(2)项目合伙人能够确定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适合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7.针对下列方面实施复核:
(1)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复核被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2)针对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复核被审阅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以及拟岀具的审阅报告;
(3)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复核业务报告和鉴证对象信息(如适用)。
(二)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针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