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 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
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的教育。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和规范字。
5、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
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7、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辅导。
8、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9、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0、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
11、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
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6、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0、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
1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12、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14、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5、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三、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B、优先发展)。
2、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A、发展教育事业)。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合格的教师  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是(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在中国境内定居  C、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5、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的有(A、国家机关B、军队C、企业事业单位D、其他社会组织)。
四、简要回答下列各题
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目的是什么?
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时间为(2006年6月29日)。
2、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不收学费、杂费)。
4、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5、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6、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7、(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2、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13、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4、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5、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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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