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4.03.18
【字 号】冀高法〔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03.18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冀高法〔2024〕16号
 
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为推动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裁判标准,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法院对2019年印发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8日
 
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为规范审理破产案件,提高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关于管辖与府院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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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或无办事机构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住所地。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不在注册地人民法院辖区,且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财产处置、节约成本的,可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以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关联企业符合实质合并审理条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联企业不符合实质合并审理条件的,可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4.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企业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或认为确有必要的破产案件,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5.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出资是否到位不影响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
  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6.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7.各级法院应当积极与本级政府建立常态化的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破产审判相关工作,妥善解决企业破产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下列事项,应当列入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解决的范围:
  (1)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有关破产立案、资产处置、招募投资人等事项;
  (2)破产审判中涉及人数较多的债权人会议等涉众事项;
  (3)破产审判中涉及的信访维稳事项;
  (4)破产审判中涉及的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等民间集资事项;
  (5)房地产破产审判中涉及的消费购房者等民生权事项;
  (6)破产审判中涉及的刑民交叉事项;
  (7)破产审判中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关于申请与受理
  8.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9.关联企业申请破产时,原则上应当分别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关联企业成员、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关联企业成员的清算义务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均可向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提出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
  10.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为债务人时,只需列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即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指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4)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主要指特殊主体申请破产时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特别事项。
  11.债务人申请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4)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